自治区旅游市场“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典型案例(2026年度第二批)


自治区旅游市场“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典型案例(2026年度第二批)

自治区2026年度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一、陕西高科国行社塔城分公司未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出境游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3日,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举报称,陕西高科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组织的出境旅游团无领队带团。经查,该公司当日组织73名游客赴哈萨克斯坦一日游,申报的领队闫实际未随团出境,全程无合法领队或导游陪同。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陕西高科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734元、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

二、新疆金桥国行社吐鲁番分社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30日,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吐鲁番分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社组织2025年7月24日至28日伊犁5日游产品,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具体行程安排、食宿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及地点等法定事项行程规划不合理、住宿条件差、65岁以上人员收取门票等问题引发游客投诉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新疆西亚途国际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基本案情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线索,经查实,2025年6月15日至7月8日,当事人新疆西亚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夏季全疆24日自驾游旅游团”行程中,为其中3名未携带自驾车辆的游客提供牌号为K75***的私家车,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不具备营运资质。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孟某处以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车辆涉嫌从事非法营运的案件线索移交交通执法部门处理。

四、新疆游天下国际旅行社伊犁分公司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5日,伊犁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称郭伪造当事人新疆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非法开展旅游活动。经查明,郭某通过微信群联系到杨某伟为其出具电子行程单,某伟将人员、车辆等信息发送给新疆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业务经理某英。某英先后多次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出具电子行程单(打印后未上传平台),提供给杨某佳、郭某使用。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为他人提供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的行为,构成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伊犁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1万责令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杨处以罚款2000的行政处罚杨某伟、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已另案处理。

五、导游陈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7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抽查发现,新疆辉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陈某在带团行程当中,5月25日在旅游大巴车上通过发放订购单的方式向旅游者兜售护发素、大枣、雪菊等物品。经查,陈向多名游客销售商品,违法所得合计991元。

处罚依据及决定导游陈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陈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91元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对涉案旅行社给予警告。

六、导游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2日,导游方受新疆美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在吐鲁番交河故城景区的旅游行程中,未购票进入景区,擅自带领15名游客步行至亚尔果勒墓群(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域,未对公众开放)游玩。该行为被交河故城文管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经核查,变更行程系导游个人行为,未向游客额外收费。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方某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当事人方某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来源:七师文旅微信公众号
责编:程玉洁
一审:周淑萍
二审:闫恩杰
终审:王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