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新法速递|《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联合下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本次新规旨在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下面请跟着国小联一起学习下《办法》的要点内容吧。

《办法》需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01

严格事前合规审查

《办法》第七、八条明确,保险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机制。营销人员须为保险机构授权代理人,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保险产品的,应当使用经保险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涉及保险产品关键信息的,应当与保险产品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

02

规范网络营销行为

《办法》第十一至十九条明确,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开展网络营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组合销售保险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不得违法搭售保险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保险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明确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通过直播、短视频等营销行为加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03

严格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合作平台

《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七条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保险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保险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同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保障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保险公司下阶段应怎么做

1、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明确管控要求保险机构应对标《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对营销行为相关的合规管控要求。

2、关注营销行为限制,确保合规展业。保险机构开展线下营销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进行跨区域异地展业。通过互联网方式开展线上宣传、线下销售的(如直播/公众号/视频号营销等),仅可通过公司自营平台,不得使用个人账号,且应以醒目方式提示保险产品仅面向固定区域客户提供,并应采取一定措施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面向辖内客户提供保险产品。

3、严格事前合规审查,营销行为可回溯。保险机构应严格落实相关事前合规审查审核机制、渠道授权审批等相关要求。营销人员须为公司授权代理人,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应使用经事前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且其宣传内容亦需严格履行事前合规审查审核机制,营销人员不得自行制作并擅自发布网络营销的相关材料。同时,保险机构应完善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机制,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4、加强第三方平台管理,规范营销合作行为。保险机构应与第三方平台签署合规协议,明确约定禁止转委托、禁止分包导流,确保用户点击直达保险公司自营页面。同时,保险机构应在页面醒目展示机构名称、监管备案、风险提示,设置强制阅读、风险确认流程,规范营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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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联人寿微生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