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6年,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诺优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1月12日,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诺优医药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全国12315工单和投诉举报线索,山东诺优医药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店铺“康尔德保健食品专营店”等多个网络店铺销售DHA藻油凝胶糖果等产品时,在销售页面使用“聪明伶俐、头脑清晰、记忆力强、注意集中、学习增效、改善记忆、思维敏捷、助力学习、成绩翻倍”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泰市珍艾健康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3月20日,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泰市珍艾健康馆对其销售的“野山参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举报,举报人称新泰市珍艾健康馆在销售“野山参粉”产品时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产品疑似假冒伪劣。经查,当事人为推销该产品,在其客户群“蕲艾一家亲”中发布“野山参粉”可以治疗多种疾病的功效图片,宣传不真实的病患案例,并组织客户观看含有误导性内容的直播、录播课程,宣称产品具有改善气虚乏力、调节血压血糖、保护心脑血管、抗肿瘤辅助治疗等功效。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泰市宇泽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2月2日,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泰市宇泽医药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举报工单,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店铺“宇泽专营店(曾用名:萌芋大药房旗舰店)”和“倍房大药房旗舰店”销售“北京同仁堂燕窝干盏”“内廷上用米糊”“北京同仁堂胖东来枸杞桑葚补肾九宝茶”“绿健园牌多种B族维生素片”等产品时,销售页面使用“无拼盏、无刷胶、真99%足干燕窝、增肌、增重、增肥、补肾、壮阳、早泄、补气血、健脾、提高代谢、增强抵抗力免疫力”等宣传用语。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毅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毅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退回不合格包材、更换合格外包装、没收含虚假内容的纸箱,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成品库内存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均标注生产商是山东珍满贯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山东省菏泽市。在包材库内发现标注以上生产商的外包装袋共计11000条。经查实,山东珍满贯食品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产品标签仅标注了委托方(山东珍满贯食品有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信息,未标注实际生产商(山东毅嘉食品有限公司)信息。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泰市臻心早餐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泰市臻心早餐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后厨冰箱内存放的台式烤肠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或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对该业户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再次购进的铁板肉串仍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经查,当事人属小餐饮店,在限期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泰市云昊餐饮服务酒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2月,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对新泰市云昊餐饮服务酒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抽检,发现新泰市云昊餐饮服务酒店经营的即食海蜇(自制)检项目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泰市翟镇尹记私房菜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2月,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对新泰市翟镇尹记私房菜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抽检,发现新泰市翟镇尹记私房菜馆经营的即食海蜇(自制)检项目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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