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看市场 | 抽检发现1批次问题食品

聚焦市场动态,守护舌尖安全,《新兴看市场》始终与大家并肩同行。本期《新兴看市场》带领大家聚焦食品抽检动态与饮食安全防护,一同解读市场监管总局3类食品专项抽检结果,明确不合格及问题样品相关情况,跟着监管部门学习科学选购椰子水、蜂蜜、肉类火锅食材的实用技巧,同时深入科普五指毛桃与断肠草的辨别要点,提醒大家在跟风复刻网红莫氏鸡煲时,严守饮食安全底线,远离有毒野生植物,守护自身及家人健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椰子水和桦树汁”、网络销售蜂蜜、肉类火锅食材3个专项抽检的情况,本次抽检共发现不合格样品1批次。
一、通报具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应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食品并保存相应的购物凭证,购买“椰子水和桦树汁”、网络销售蜂蜜、肉类火锅食材应注意以下事项:
1.细辨标签
在购买椰子水、桦树汁时,要仔细查看产品配料表。真正的100%椰子水、桦树汁,配料表应仅标注“椰子水”“桦树汁”,并无其他添加物。若配料表中出现“水、白砂糖、食品添加剂”等添加成分,则属调配饮品,而并非纯椰子水、桦树汁。
蜂蜜标签必须标注“配料表(仅蜂蜜)”“执行标准(如GB 14963)”“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若标注“纯天然”“野生”等模糊词汇,需谨慎判断。
肉类火锅食材若为原切肉,配料表应只有对应肉类,如牛肉、羊肉等。
2.留意感官性状
蜂蜜产品打开后应有自然花香味,无刺鼻酸味、酒精味或怪异气味(异味可能是变质或掺假),入口甜而不腻,回味有花香味,无酸涩、发苦等异味(口感寡淡或过甜可能含糖浆),天然蜂蜜常温下呈黏稠液态或结晶态,结晶颗粒细腻易捻化,若结晶粗糙或有硬块,可能掺杂蔗糖,若蜂蜜长期呈水状且甜度极低,可能为糖浆制品。
正常鲜肉色泽自然、有光泽;颜色惨白、异常鲜红、通体发亮的,可能注水、滥用色素、保水剂或亚硝酸盐。肥油部分发黄、发灰、发黏,说明不新鲜或存放过久。正常肉有正常肉腥味;有酸味、哈喇味、刺鼻香精味、腐臭味,坚决不食用。新鲜肉质紧实、微干爽;摸起来水汪汪、滑腻黏手、一捏就散,多为注水、注胶、调理合成肉。
3.查验包装完整性
购买时注意观察包装是否密封完好,罐装产品需确认无胀罐,瓶装产品应无渗漏,盒装肉类产品保鲜膜应完好无损。如发现包装破损、瓶口有结晶或沉淀物异常增多,可能存在微生物污染风险,请勿购买。
【食用产品安全科普】
五指毛桃选购需注意
近期,莫氏鸡煲火爆全网,不少群众纷纷跟风居家复刻同款美食。该鸡煲特色汤底常用五指毛桃等药食同源食材调配,但广大消费者需高度警惕:切勿将剧毒断肠草(钩吻)错认成五指毛桃煲汤入菜,误食断肠草中毒风险极高,且暂无特效解毒药物,危及生命安全。
一、认清食材样貌,科学区分辨别
(一)五指毛桃

五指毛桃为桑科粗叶榕干燥根,是广东常用煲汤食材,性味甘微温,具备益气健脾、舒筋活络等功效。性状特征:多为圆柱形、带分枝,常切为短段或块片;表面灰黄或黄棕色,带有红棕色斑纹与细密纵皱纹;质地坚硬难折断,断面纤维性强,木部有清晰同心环纹;自带独特椰香气味,味道微甘。
(二)断肠草(钩吻)

断肠草学名钩吻,属马钱科剧毒植物,两广地区广泛分布,全株有毒,根部、嫩叶、花朵毒性最强。仅3克鲜叶或小段根部即可致人死亡,毒素会抑制人体呼吸中枢,中毒后死亡率极高,临床无特效解毒剂。性状特征:藤茎扭曲不规则,表面浅灰或灰棕色,表皮易片状开裂;断面杂乱,木部可见放射纹理与年轮;气味特殊,口感辛苦,与五指毛桃特征差异明显。
二、警惕混淆风险,避开致命陷阱
断肠草伪装性极强,极易与多种常见食材、药材混淆。除与五指毛桃根部高度相似外,其藤蔓易混淆海风藤,花朵形似金银花,嫩叶、花蕾常被误认成黄花菜,野外生长环境交错,非专业人士仅凭肉眼难以准确分辨,历年多地均发生误采误食断肠草中毒案例。

三、安全消费提醒,严守饮食底线
拒绝野外采挖 复刻网红鸡煲,请勿私自进山、野外采摘五指毛桃等野生煲汤药材。野生植物品类繁杂,极易混杂有毒植物,隐患巨大。

正规渠道采购 请选择正规农贸市场、商超、合规药店购买五指毛桃、土茯苓等汤料食材,认准来源,拒绝来路不明的散装野生药材。
存疑坚决不用 购买和使用前仔细辨别外形、气味,凡是形态、气味存疑的食材药材,坚决不购买、不食用,不抱有侥幸心理。
掌握急救常识 若不慎误食疑似断肠草,在意识清醒前提下立即大量饮水催吐,第一时间送往就近医院救治,主动告知疑似钩吻中毒,并留存剩余植物样本、呕吐物,助力医生快速诊疗。
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跟风美食复刻的同时,务必把饮食安全放在首位,谨慎选购药食同源食材,远离有毒野生植物,守护自身及家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以案说市场】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0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到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20日期间未经许可生产了化妆品染发膏、洗发露、洗发乳。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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