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横栏镇查处一逾期未年报市场主体


以案说法|横栏镇查处一逾期未年报市场主体

基本案情

近期,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年度报告,已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行为。鉴于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已于2024年11月21日主动补报2022、2023年年度报告,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已完成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温馨提醒:年度报告公示是市场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直接关系企业信用状况。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银行信贷、商务合作等方面受到信用约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下一步,横栏镇将持续加强市场主体监管,加大年报公示宣传与核查力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规范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横栏发布编辑部

撰稿:林镜波

编辑:周佳艺

一审:阳熠

二审:梁可莹

三审:陈子慰

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栏分局、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推荐阅读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