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科左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行为指导暨温馨提醒

科左中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使用边界、规范使用行为、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区域公共品牌声誉,保障特色产品品质,现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规使用作出行为指导,并作温馨提醒如下:
一、强化法律意识,严守法律底线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以及其它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我旗目前拥有3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科左中旗高粱”“科左中旗瓜子”“科左中旗甜菜”。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各授权使用企业需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自觉规范使用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主体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要求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样如下: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意事项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请各使用企业定期开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包装标识、宣传内容自查,严格按规范合规使用,共同促进我旗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
科左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