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能否不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多个处罚种类,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减轻处罚的除外;规定可以并处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
(一)对认定减轻、从轻处罚的,可以实施单处或者并处;
(二)对认定一般、从重处罚的,应当实施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