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能否不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山东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能否不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多个处罚种类,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减轻处罚的除外;规定可以并处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

(一)对认定减轻、从轻处罚的,可以实施单处或者并处;

(二)对认定一般、从重处罚的,应当实施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