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 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的法律效力


案例分享 | 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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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 例

2022年5月6日,侯某通过某直播营销平台观看被告张某乐注册的网络店铺内的直播。直播中,主播人员展示文玩手串,并称:“正宗小叶紫檀”“支持复检”“保真,1000,假一赔十”。侯某遂购买主播展示的“小叶紫檀文玩手串”1件,支付货款1000元。同月18日,侯某收到货物。

侯某收货后,将该文玩手串送至深圳市深国检珠宝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该手串并非小叶紫檀。侯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张某乐注册的网络店铺用大叶紫檀冒充小叶紫檀为由,要求张某乐按主播人员“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人民币10000元。

争议焦点:张某乐是否应当按照十倍标准赔偿

被告抗辩:进行直播宣传的主播系其雇佣人员,其并未授权该主播承诺“假一赔十”,现已辞退该主播;且已向侯某退还货款1000元,侯某不存在其他损失。

法院认定:本案中,直播回放视频显示的直播账号为张某乐注册的店铺账号,其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就其网络店铺直播人员的销售宣传行为承担责任,张某乐也自认该主播为其雇佣的工作人员,该主播在直播中作出的“正宗小叶紫檀”“保真”“假一赔十”等宣传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假一赔十”的承诺构成侯某与张某乐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有效内容。因交付给侯某的案涉文玩手串为假冒“小叶紫檀”商品,侯某有权要求张某乐按照十倍标准赔偿,平台内经营者应该依照该承诺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某人民币10000元。

——(2022)浙0192民初6361号

02

启 示

对经营者的建议:

全面规范宣传。确保直播间、商品详情页等所有渠道的承诺真实、准确。建立宣传内容审核机制,尤其是对主播话术进行培训与管理。

对消费者的维权提醒:

1.证据收集:第一时间系统性地保存所有证据。如商家的承诺(截图/录屏)、订单信息、支付凭证、问题商品照片/视频、与客服的完整沟通记录。

2.可优先考虑平台投诉:向购物平台官方客服投诉,提交证据,要求平台介入处理。

3.提起诉讼:当商家出现违约行为时,消费者或其他合同相对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

法 条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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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梅晓红

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法学学士。

梅晓红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工作严谨细致,拥有优秀的法律文书撰写能力,能够高效完成各类法律文书的起草与修订;曾在某基层法院驻点从事调解工作。对于劳动争议、买卖、租赁、婚姻家事等方面的纠纷积累了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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