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能热点丨柳州地震!借灾难营销,必受法律追责!


冀能热点丨柳州地震!借灾难营销,必受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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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献辉律师

5月18日,广西柳州市发生5.2级地震,伴随多次余震,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全社会迅速聚焦灾情,各方力量全力投入抢险救援与安置工作。就在这样的特殊时刻,桂林某蛋糕店却剑走偏锋,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营销文案,将“5.2级地震”与“520节日促销”进行恶意关联,用灾难的“震动”炒作商业话题。目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商家立案调查,后续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法律解读:借地震营销,到底违了哪些法?

不少商家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只是发个朋友圈、私域宣传,不算正式广告,应该没事”。但事实上,只要是商品经营者为推销产品,通过任何媒介——包括微信朋友圈、社交平台账号、私域社群等,直接或间接进行的商业宣传,都属于《广告法》的规制范围,无论发布渠道是否公开,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一、违反《广告法》,面临高额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这是所有商业宣传必须遵守的强制性底线。地震属于重大自然灾害,是关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事件,借地震搞营销,将灾难与商业促销绑定,显然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妨碍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明确的违法广告行为。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布违反第九条禁止情形的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处罚

如果商家在借地震营销的过程中,存在编造灾情、夸大震情、误导公众的情形,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比如,若商家虚构“地震导致某类商品紧缺”“地震后必买某产品避险”等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不仅违反广告法,还可能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律师提醒:“灾难营销”行为不可为

近年来,借灾难、事故、公共悲剧搞营销的案例屡见不鲜:台风来袭时,有商家炒作“台风天必买XX”;疫情期间,有商家借疫情渲染恐慌情绪推销商品;地震发生后,有商家借灾情蹭热度、博流量。这些行为背后,是部分商家“流量至上、利益为先”的错误认知,却忽略了法律底线与商业伦理。

在此,特别提醒所有市场主体,借灾难营销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违规的“灾难营销”,务必坚决杜绝。

张献辉,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劳动人事业务部部长,石家庄市优秀律师,三级律师职称,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担任石家庄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教育培训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河北省消保委、河北省物业管理专家智库专家、石家庄市“八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具有多年上市公司HR及法务工作经验,熟悉公司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对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等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自从事执业律师以来,专注于劳动法律及员工关系实务与研究,承办多起复杂疑难劳动争议案件。荣膺劳动法律法规论文三等奖、河北省总工会“十大法治成果”称号。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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