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研究|市场经营权能否被执行


金鹰研究|市场经营权能否被执行

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执复70

裁判要旨

经营权分为普通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普通经营权(行政许可)不得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民事主体若是通过协议方式有偿转让某项经营活动,在协议本身合法的前提下,并不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对于特许经营权的执行,法院通常采取拍卖(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对特许经营权予以处置,通过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有资格受让的主体,获得拍卖款后再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但也会结合具体案情采取其他合适的处置方式。

案情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清收不良资产,因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下达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银行调查取证,发现被执行人有农贸市场经营权可供执行,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华兴公司认为仅按案涉市场评估价值收取执行案款是错误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执行法院对案涉市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的经营权的执行行为是否确有错误。

分析及建议

      1、关于转让市场经营权问题
      本案系经农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云南高院于2017年12月19恢复本案执行。因涉案市场的经营权于2018年4月23日即届满,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采取评估、拍卖方式转让客观上难以完成,不及时对涉案市场的经营权采取执行措施会损害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云南高院委托原市场管理公司翔后集公司对案涉市场进行管理,并对该期间经营权的价值委托评估,并无不当。
      2、关于案涉市场管理的收益
      华兴公司主张评估价值低于翔后集公司实际收取的费用应以实际收取费用计收案涉市场管理费用,在本案中其仅提供了其单方收集的相应租户收费凭证,列举了收取费用的情况,并不包含被委托方管理案涉市场的管理成本以及合理的委托管理等费用支出,不能真实反映案涉市场经营权的实际价值,执行法院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向翔后集公司收取相应的代管收益,符合执行实际,具有合理性。
      3、债权线索查找 
      债权人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资质情况,尽可能地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特许经营权在满足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作为责任财产予以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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