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在煤矿安全中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管在煤矿安全中的法定职责

2026年5月22日,新闻联播还没有结束,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已造成90人死亡。

国务院领导要求,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要较真碰硬开展事故调查,查清查透事故原因,查清查透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责任,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各地区各有关方面要全面检视矿山安全“八条硬措施”落实情况,重拳出击“打非治违”,严查严惩煤矿隐蔽工作面作业、安全监控造假、下井作业人数不清、违规分包转包等问题,确保硬措施得到硬落实。

市场监管部门在煤矿安全中的法定职责,是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框架下,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在煤矿安全领域主要承担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定职责: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煤矿地面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大量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上述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这一职责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对煤矿特种设备的监管权限主要限于地面使用的特种设备,井下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另有专门规定。

二、计量与标准化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煤矿领域的计量监督管理和标准化工作。具体而言,包括: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在煤矿安全领域,这些职责涉及煤矿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标准的监督。

三、营业执照管理与吊销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煤矿企业的营业执照管理,并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一是正常履职中的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煤矿企业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对无照经营煤炭的行为依法查处。对排查发现的无照经营主体,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理或无法办理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从严处罚。

二是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职责具有明确的法定触发条件——吊销营业执照并非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决定,而是在煤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后,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权作出相应的营业执照吊销处理。实践中,多个地方的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明确列入权责清单,作为行政处罚事项实施。

三是责令停产整顿期间的证照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市场监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证照的暂扣管理工作。

四、煤炭产品质量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的煤炭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全面核查煤炭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行为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亮照经营;重点查验煤炭检验报告,核查灰分、硫分、挥发分等关键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产品的行为。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的协作职责

除上述专项职责外,市场监管部门还负有配合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协作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地职责清单亦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的煤矿安全管理职责。在实际监管中,这体现为与其他部门(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线索移送等协作机制。

上述五项职责中,最容易被依法追责的是特种设备和计量监管职责。但这家企业风险早就存在,可能派生出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所以,追责的范围还很难说。否则,领导为什么说事故调查要要“较真碰硬”?会不会说的是庞大的关系网和利益链?让我们静待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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