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科学编制投标人资格条件?
用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编制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关键。这份清单告诉我们:哪些行业不能做,哪些行业必须拿到许可才能做,其他行业大家都可以平等进入。对于招标人来说,最核心的底线是清单之外,不得私设门槛。
清单与红线
1. 先搞清清单是什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只有106项,比2022年版减少了约30%。清单分两类:
禁止准入:绝对不能做,政府不给办手续。
许可准入:必须拿到相关许可才能做。
清单之外的所有行业、领域,任何企业都可以依法进入,这就是“非禁即入”。
特别注意:职业资格、备案类管理、准入后的监管要求等,不列入负面清单,但该遵守的还得遵守。不要把它们和清单本身搞混。
2. 三条“红线”绝对不能碰
红线1:清单外不能擅自加行政许可门槛
不能在清单之外,要求投标人必须取得某个许可或备案才能投标。例如:项目本身不需要的认证、审批,都不能作为投标前提。浙江、京津冀等地的规定都明确禁止这种做法。
红线2:不能搞地方保护
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本地设分支机构、交社保、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也不得要求提供本地业绩或奖项。谁搞地方保护,谁就违规。
红线3:不能设变相门槛
不得要求投标人拿某个地区或某个协会的培训证、上岗证,不得要求必须是某个协会的会员。也不能拿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细项来卡人。资格条件必须和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如何正确使用
清单里的许可准入事项,才是合法资格条件的来源。用法分三步:
第一步,逐项对照清单中的许可准入事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对每一项禁止或许可事项均列明了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事项编码和中央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逐项对照,判断所招标项目是否属于清单所列的许可准入领域。
第二步,准确识别法定许可依据。 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实务中常犯的错误是将行业协会的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地方自行设立的备案要求误作法定许可,将其写入资格条件。
第三步,合理设置与项目履行的关联度。 即便某项许可确在清单之中,招标人仍需审慎判断该许可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直接相关。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明确规定,不得“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例如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
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衔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这些内容已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因此,凡《目录》明确淘汰或限制的行业、领域,招标人不得允许投标人参与。
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衔接: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