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市场主体篇


【政策宣传】市场主体篇

绥阳县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市场主体篇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三类人员)

政策内容:对吸纳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500元/人。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0851-26173508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返乡农村劳动力)

政策内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年度内省外返乡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的,发放5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

补贴标准:500元/人。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0851-26173508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失业人员)

政策内容: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各类经营生产主体,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补贴标准:500元/人。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0851-26363071

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15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1500元/人。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0851-26223510

五、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依规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商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0851-26223510

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0851-26363071

七、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补贴标准: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该项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见习单位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不高于300元的标准据实补贴。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0851-26223510

八、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三类人员)

政策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吸纳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0851-26173508

九、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其他劳动力)

政策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其他劳动力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补贴标准:100元/人。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0851-26173508

十、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奖补

政策内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含)以上,生产经营总体平稳的经营主体,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依法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可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可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

补贴标准:被认定为省级就业帮扶车间、省级就业帮扶先进基地、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县级就业帮扶车间、县级就业帮扶基地,分别给予0.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0851-26173508

十一、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执行标准: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0851-26223510

温馨提示: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培训费、押金、服装费等,请注意甄别,谨慎选择,以免受骗上当。举报投诉电话:0851-26223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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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欧雪梅

一审:袁   尧

二审:杨飞飞

三审:蒲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