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安市农业农村局吉安市交通运输局 吉安市商务局关于规范水产品经营行为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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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市场开办者、承运者:
为保障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水产品经营行为提示如下:
一、严守法律底线,严禁违规使用违禁物质
活鱼运输、暂养、销售等环节严禁使用丁香酚、甲盐(MS-222)等未经国家批准的渔用麻醉剂,以及工业酒精、地西泮、孔雀石绿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相关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压实主体责任,规范投入品使用管理
各类水产品养殖、收购、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主体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须严格做到:一是严禁在水产品养殖、收购、运输、储存环节使用非法投入品;二是建立使用台账,详细记录使用时间、用量、水产品种类、使用人员等信息;三是严禁采购、使用、储存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严禁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严禁销售含有禁用药物的水产品。
三、规范运输储存过程,禁止非法添加
承运人运输鲜活水产品应使用洁净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确保水质、温度适宜,保障产品存活与卫生,严禁在运输用水、冰块中非法添加任何麻醉物质。主动查验并随车携带货物的合法来源凭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检查,不承运来源不明、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水产品。
四、强化入场查验管理,履行管理责任
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入场查验管理责任,查验进场水产品的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不得允许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产品入场销售。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要求,加大对进场水产品的快速检测力度,加强进场水产品运输车辆、经营者销售场所及暂养池的日常检查,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严把进货查验关口,确保来源合法可溯
水产品批发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如产地证明、合格证明、购货凭证等),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采购、销售、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感官性状异常、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明的水产品。
六、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主动接受监督
水产品经营者应规范加工制作过程。提供“活鱼现杀”等服务的,应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进行现场操作,保障知情权。自觉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对快检筛查等发现的问题产品,应立即下架、封存并报告。
七、明晰法律责任,坚守经营从业红线
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批发市场、大型商超及运输环节的抽检频次和覆盖面,依法严惩经营过程中非法使用违禁药物、销售“麻醉鱼”及其制品、采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水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水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规范经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我市水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规使用渔用麻醉剂、销售异常水产品等行为,请及时拨打联系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0796-12315;
农业农村部门:0796-8222013;
交通运输部门:0796-12328;
商务部门:0796-8224508。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安市农业农村局
吉安市交通运输局
吉安市商务局
2026年5月20日

编辑:宣传科
审核:陈志安
投稿邮箱:jascjgxc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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