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全面开展房地产交易与中介市场秩序整治行动


赤峰市全面开展房地产交易与中介市场秩序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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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二、将已办理抵押的房屋进行销售、将已销售的房屋用于抵押融资或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信息,在未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将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等行为。

三、利用超高得房率、“零公摊”“负公摊”“定存享购房优惠”等营销噱头进行宣传的行为。

四、通过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房产升值、投资回报等行为。

五、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服务费用、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等方式变相加价的行为。

六、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定存、认筹给予购房优惠的宣传及营销模式,将资金集资至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资金监管、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资金或提供虚假材料套取监管资金的行为。

七、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相关手续、“一房一价”(“双公示”制度,即公示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对应单价)、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信息的行为。

八、已售商品房未在30日内完成网签备案,引发查封、诉讼纠纷等事件,以变更网签合同为由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九、不使用主管部门制发的文本合同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刻意增加不平等条款和相关不平等补充协议的行为。

十、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行为。

十一、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或将未通过实测绘成果审核、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未按规定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行为。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未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未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未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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