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案例|强监管下,医药CSO合规营销势在必行
在当前复杂的医疗健康市场中,合同销售组织(CSO)正逐渐成为医药企业拓展市场的关键力量。CSO凭借其专业能力,在销售、市场推广和客户关系管理等方面支持医药企业,从而有效提升它们的市场渗透率和品牌知名度。尽管这种合作为医药企业带来了显著益处,但CSO自身也面临合规挑战,尤其是在商业贿赂和税务等方面的合规风险,下文将通过案例对这些风险进行说明。
商业贿赂风险
上海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系福建省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在上海地区的授权代理商,主要向有关医院推广宣介某药业公司生产的药品。该药品是临床使用比较广泛的一种药物,可治疗卒中患者,有利于卒中患者的全面恢复。某药业公司及其授权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上述药品的销量情况对当事人结算佣金。2022年1月,某药业公司为增加该药品的销量,其销售总经理刘某某委托龚某某(系上海某医院院长的私交好友,属于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向上海某医院推广介绍该药品,并给付龚某某现金人民币贰仟元整。该现金人民币贰仟元整系当事人支付给龚某某本人的“辛苦费”,无论上海某医院能否开发成功均无需退还,且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某药业公司承担。龚某某在联华超市江桥店购买了4张联华OK卡,随即拜访上海某医院的院长,但未将上述联华OK卡给予该医院院长,亦未退回刘某某。另外,由于上海某医院对某药业公司生产的该药品认知程度不高,某药业公司的该药品最终未能进入上海某医院使用,故未能达成有关交易,无违法所得。
某药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某药业公司作为医药咨询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其通过向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行贿,企图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虽未能达成有关交易,但在客观上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某药业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

税务风险
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高港区简某欣市场营销服务中心总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60份,发票金额11919329.71元,税额207330.29元,价税合计12126660元。其中向杭州民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44份,发票金额10784022.80元,税额195977.20元,向江苏华某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金额198019.80元,税额1980.20元,向康某医药(苏州)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金额247524.75元,税额2475.25元。向泰州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发票金额689762.36元,税额6897.64元。经检查,高港区简某欣市场营销服务中心的实际控制人薛某妹,每月收取服务费300元,负责保管其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开票盘,办理日常开票和纳税申报等工作。薛某妹根据联系人要求以公司名义领购的发票为客户开具发票,开票后邮寄给对方,并根据开票金额计算税费通知联系人,对方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结算税费。对开具发票所涉及的市场推广费等服务项目并不知情。高港区简某欣市场营销服务中心注册时业主非实际经营人和控制人,薛某妹本人控制高港区简某欣市场营销服务中心的公章和开票相关手续,且未提供开具发票上所列市场推广费等服务,而是按照受票方要求开具发票。
高港区简某欣市场营销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告违规风险
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07月17日成立,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医疗器械耗材(如芭克硅凝胶、芭博士硅凝胶等)产品销售、维修活动,销售渠道包括各网络平台等。芭克硅凝胶产品(规格:15G/支)为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62140383。
2022年02月至2022年07月期间,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擅自在官方网站临床效果页面发布有“芭克®一般在受伤后的两到三周后使用,在伤口愈合之后,在缝线被拆除之后,在伤口没有痂之后。”的文字内容,并配有患者在头部等不同部位伤口愈合之后,使用芭克硅凝胶产品前后对比图照片。上述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未经审查,也无广告费用,案发后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将上述违法广告下线。

(文中图源网络 侵删)
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临床效果广告页面配有患者使用照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进行医疗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时未经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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