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
【文件类别】办法
【发文机关】水利部
【文号 / 实施时间】水建设〔2024〕201号 2024年11月1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核心主旨
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应用、修复机制,推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废止原水建管〔2019〕306号。
主要内容
1.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适用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参与水利建设活动的经营主体,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三级管理职责。
2. 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归集。明确基础登记、行政管理、运营、社会评价及其他五类信息范围,规定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级,经营主体自行填报信息并对真实性负责,行政处罚信息7个工作日内录入。
3. 三是严格信用信息公示。轻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一般失信公示3个月至3年,严重失信公示1至3年,公示期届满可申请提前终止,最长届满自动终止。
4. 四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信息应用于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守信主体可享受政务便利、降低检查频次、评标加分等激励;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5. 五是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经营主体履行义务、达最短公示期并作出承诺后可申请修复,处罚机关5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审核,同意后即时终止公示。
适用场景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审查
●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填报
●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应用
● 信用修复申请和异议申诉处理
执行要点
⚠ 统一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统一平台,与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 禁止壁垒——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标壁垒,不得将特定区域业绩、本地纳税等作为加分项。
⚠ 轻微失信——警告、通报批评、简易程序罚款不予公示,但记入信用信息。
⚠ 修复条件——履行处罚决定+满最短公示期+作出信用承诺,三者缺一不可。
⚠ 弄虚作假——填报虚假信息记入信用信息并公示,修复时造假公示3年且不得修复,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联动文件
▸ 《水利建设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19〕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