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营销承诺并非“空头支票” 司法保障网络交易诚信


典型案例:营销承诺并非“空头支票” 司法保障网络交易诚信

营销承诺并非“空头支票” 司法保障网络交易诚信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牛某在某公司网络平台店铺古钱文物保护专营店购买古钱币一枚,名称为“清代道光通宝宫钱天下太平刻花”,成交价40000元,某公司在交易完成界面明确承诺“假一赔四、7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晚发即赔”。后经鉴定,某公司所售钱币系伪造。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网络平台承诺“假一赔四”,该承诺构成买卖合同的一部分,现其出售给牛某的古钱币经鉴定为仿品,其即应按照约定承担四倍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某公司向牛某赔偿16万元。
【典型意义】
      商家在平台交易界面作出的“假一赔四”等承诺,并非简单的商业宣传或单方声明,而是构成双方买卖合同的有效条款。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往往依赖于商家公示的承诺作出购买决策,商家为吸引消费者、促进销售所作出的单方承诺,只要内容具体确定,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对于商家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判决结果,警示所有网络商家,其用于宣传或担保的促销承诺,并非简单的广告噱头,而是需要严肃履行的法律义务,督促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秉持诚信原则,确保商品质量与描述相符,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高额违约成本。

以上文字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于2026年3月13日发布的《南阳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笔者引用案例,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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