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5年度年报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营业执照,并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
请我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于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企莞家”平台或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2025年度年报。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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