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和保护少先队标志标识的提醒告诫书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和保护少先队标志标识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者及相关经营主体:

红领巾是少年先锋队专属标志,是少先队组织重要象征,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严肃性和规范性。为严格落实团中央等9部门联发《关于加强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规范和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基本规范》《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维护红领巾严肃性、庄重性,坚决遏制违规生产、销售、商业化使用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标志标识

1.生产、销售红领巾、队旗、队徽等标志标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如红领巾GB/T28846-2022),小号红领巾的尺寸为底边长100cm、腰边长60cm;大号红领巾的尺寸为底边长120cm、腰边长72cm。

2.严禁生产、销售破损、污损、褪色或“拉链式”“简易版”等不符合规范的红领巾。红领巾颜色采用国旗红,原则上过于稀疏的织物不用于制作红领巾。

3.经营单位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核验产品执行标准、质量检测报告等材料,杜绝无标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二、严禁将团、队标志标识用于商业活动

1.严禁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如“少先队”“红领巾”“星星火炬”等)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商标注册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2.严禁在商业广告、商品包装、促销宣传、招牌标识、网络营销等商业活动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相关元素。

3.严禁以少先队标志标识为噱头开展商业炒作、娱乐营销,或用于私人聚会、商业庆典等非组织正式场合。

三、严禁损害团、队标志标识形象

1.不得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任何方式侮辱少先队标志标识。

2.不得将少先队标志标识用于低俗娱乐、网络恶搞等损害组织形象的场景,不得篡改、歪曲标志标识图案样式。

3.个人、组织不得通过境内互联网使用或针对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进行恶意攻击诋毁,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进行各类炒作、商业活动,不得发布、传播违规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的内容。

各经营主体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整改违规行为,自觉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团区委、区少工委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936-8212315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