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整治 | 重拳打击“黑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游市场整治 | 重拳打击“黑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开栏语】

旅游

本是奔赴山海、遇见美好的过程

然而

强制购物、低价陷阱、黑导黑社、欺客宰客等乱象

如同旅途中的阴霾

让“诗和远方”蒙尘

让游客寒心

更让一个地方的文旅口碑受损

乱象不除,市场难净

顽疾不治,信任难立即日起

本官微正式推出

“旅游市场整治”专栏

本专栏将——

·曝光典型案例:点名道姓,晒出“害群之马”;

·追踪整治动态:第一时间发布执法行动、处罚结果;

·回应游客诉求:畅通投诉渠道,件件有回音;

·见证市场之变:记录从“乱”到“治”的全过程。

旅游市场净化

没有旁观者

只有同路人

欢迎广大游客、从业者、社会各界

共同监督

亮剑除顽疾,净旅护民心

让我们携手

打赢这场文旅市场整治的攻坚战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俗称“黑社”)是旅游市场的顽疾。此类经营者无资质、无保证金、无监管,一旦发生纠纷或安全事故,游客难以维权。本期公布8起典型案例,涵盖个人通过网络平台无证揽客、汽车租赁公司跨界经营、教育科技公司无证组织研学、旅行社无证经营等多种形式。请广大市民游客务必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切勿轻信网络平台的低价招徕信息。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个人通过网络平台无证揽客(阿拉善盟)

·案件名称:武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武某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小红书等网络平台招徕、组织游客以包价游形式开展旅行社业务。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罚款10000元。

案例二:个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无证揽客(阿拉善盟)

·案件名称: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招徕、组织游客开展包价旅游业务。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罚款10000元。

案例三:个人利用快手平台大规模无证揽客(兴安盟)

·案件名称:包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包某某利用快手APP注册“村花旅游团”,发布大连五日游招徕信息,组织48名游客并收取团费。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

案例四:汽车租赁公司跨界无证揽客(乌兰察布市)

·案件名称:内蒙古宏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未取得许可证,通过小红书平台发布旅游招徕信息并组织接待游客。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对该公司罚款15000元,对法定代表人郝某罚款3000元。

案例五:教育科技公司无证组织研学旅游(包头市)

·案件名称:内蒙古小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组织学生开展“科技之旅研学‘趣’尔滨”研学旅游活动,提供交通、住宿等服务。

·处罚结果:对该公司罚款20000元,对公司负责人戴某罚款2000元。

案例六:多人(含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呼和浩特市)

·案件名称:内蒙古景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马某栋、张某、吴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上述主体在未取得许可证的前提下组织游客开展旅游活动。

·处罚结果:对该公司罚款10000元、对责任人张某罚款2000元;对马某栋罚款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对张某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64元;对吴某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19元。

案例七:旅行社无证经营(鄂尔多斯市)

·案件名称:鄂尔多斯市某之家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日本寒假研学”招徕信息。

·处罚结果:对该公司罚款10000元,对责任人张某某罚款2000元。

案例八:两家旅行社无证经营(呼和浩特市)

·案件名称:内蒙古游千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景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7-8月,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和移送线索查实,内蒙古游千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组织游客孙某某等3人开展旅游活动;内蒙古景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组织游客开展“贵州六天五晚”旅游行程。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游千里旅行社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5元,对主管人员罗某某罚款2000元;对景汇旅行社罚款10000元,对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和主管人员万某各罚款2000元。

以案释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体条件包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解析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俗称“黑社”)的主要表现形式及本案典型案例对应:

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三(包某某):利用快手平台组织48名游客,是个人大规模无证揽客的典型。游客通过短视频平台报名,往往缺乏合同和保障,风险极高。

·案例四(宏德汽车租赁):汽车租赁公司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暴露了“跨界”经营乱象。租赁公司无旅行社管理经验,容易在行程安排、安全保障上出问题。

·案例五(小伙伴教育科技):研学旅游火热,部分教育机构混淆“教育”与“旅游”边界,无证组织出省研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案例八(游千里、景汇):两家正式注册的公司却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旅行社业务,说明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游千里有违法所得被没收,景汇虽无违法所得仍被处罚,体现了“行为犯”原则——只要实施无证经营,无论盈亏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警示意义

1.安全隐患大

“黑社”未缴纳质量保证金,无应急垫付能力;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如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游客难以获得及时赔偿。

2.维权难度高

无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发生纠纷后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甚至无法找到经营者。游客往往“投诉无门”。

3.服务质量无保障

未经行业监管,行程安排、住宿标准、购物环节等均无约束,极易引发强制消费、擅自变更行程、减少景点等问题,严重损害游客权益。

4.扰乱市场秩序

“黑社”无固定成本,以极低价格抢客,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竞争,损害合法旅行社的正当利益。

游客提示

1.查资质报名参团前,请务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ttps://mr.mct.gov.cn)或“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微信公众号查询旅行社资质。正规旅行社应持有《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签合同:一定要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仔细核对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等条款。切勿仅凭口头约定或微信聊天记录出行。

3.慎付款:团费应支付至旅行社对公账户,切勿转账至个人微信或支付宝账户。保存好付款凭证。

4.拒诱惑:切勿轻信“免费游”“低价游”“尾单特价”等宣传,牢记“一分钱一分货”。

5.留证据:如发现疑似“黑社”,注意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宣传截图等证据,及时拨打12345举报。

温馨提示

请广大游客选择有正规资质的旅行社出游,务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警惕“不合理低价游”陷阱。如遇导游强制消费、擅自更改行程、诱导参加付费项目等侵权行为,请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投诉举报。

资质查询渠道: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ttps://mr.mct.gov.cn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微信公众号

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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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王佐政
复审:王雪雯
初审:苏瑞婷
编辑:李天瑶
来源: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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