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市场 | “服务-管理-保护-反制”四位一体的出海保障——解读《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宏观市场 | “服务-管理-保护-反制”四位一体的出海保障——解读《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本文作者 | 鲁政委 郭于玮 郭嘉沂 蔡琦晟 蒋冬英

对外投资

20264月国务院通过《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服务管理保护反制”四个层面完善了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是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里程碑。

服务方面,一是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明确省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职责;二是支持配套服务出海,对于银行出海强调商业可持续,海外保险突出政策性

管理方面,在与现行的核准备案等制度衔接的基础上,一是根据国内需要和海外环境动态调整对外投资鼓励、限制、禁止的领域;二是出口限制的范围从产品和技术拓展至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并收紧技术人员跨境派遣等要求;三是补齐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明确安全审查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

保护方面,强化事前预警和事后保护,促进国际投资合作。

反制方面,在当前地缘冲突多发、产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规定》设置了多维度的反制工具,为应对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针对外国国家(地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可以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投资经营等方面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我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配套规定等对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和实施有关措施的组织、个人实施反制

同时,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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