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整治 | 剑指“违规操作”——导游执业行为与虚假宣传乱象
【开栏语】
旅游
本是奔赴山海、遇见美好的过程
然而
强制购物、低价陷阱、黑导黑社、欺客宰客等乱象
如同旅途中的阴霾
让“诗和远方”蒙尘
让游客寒心
更让一个地方的文旅口碑受损
乱象不除,市场难净
顽疾不治,信任难立
即日起本官微正式推出
“旅游市场整治”专栏
本专栏将——
·曝光典型案例:点名道姓,晒出“害群之马”;
·追踪整治动态:第一时间发布执法行动、处罚结果;
·回应游客诉求:畅通投诉渠道,件件有回音;
·见证市场之变:记录从“乱”到“治”的全过程。
旅游市场净化
没有旁观者
只有同路人
欢迎广大游客、从业者、社会各界
共同监督
亮剑除顽疾,净旅护民心
让我们携手
打赢这场文旅市场整治的攻坚战

导游擅自变更行程、擅自增加旅游项目、向游客兜售物品、诱导消费等行为,直接侵害游客权益,严重影响旅游体验。旅行社虚假宣传同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期公布6起典型案例,涵盖执业过程中的各类违规操作,警示旅游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游客合法权益。
·案件名称:导游贾某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核查发现,导游贾某在执业过程中,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敕勒川-哈素海”行程变更为“美岱召-塞上老街”行程。
·处罚结果: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贾某作出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导游蒙某娜、鲍某维擅自增加旅游项目案
·基本案情:两名导游在旅行社不知情的前提下,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增加了旅游项目。
·处罚结果: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蒙某娜暂扣导游证3个月,对鲍某维暂扣导游证4个月。
·案件名称:内蒙古大漠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旅游投诉线索查实,该旅行社在行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减少了游览景点,导致旅游者体验感大幅降低。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对该旅行社罚款35000元、停业整顿1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苗某某罚款3000元;对导游张某某暂扣导游证1个月。
·案件名称:内蒙古云上牧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漫界旅游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两家旅行社在行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减少了游览景点,导致旅游者体验感大幅降低。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对云上牧歌公司罚款35000元、停业整顿30日,对主管杨某某罚款3000元;对漫界公司罚款35000元、停业整顿30日,对负责人樊某某罚款3000元。
·案件名称:导游李某瑶、陈某、张某亮、张某清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8-9月,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查实,以上4名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处罚结果: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李某瑶、张某亮、张某清各罚款3000元,对陈某罚款4000元;分别没收违法所得20元、30元、20元、20元。对委派导游的内蒙古盛祥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停业整顿15日;对内蒙古观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对委派导游的山西嘉伦旅行社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山西省文旅厅。
·案件名称:内蒙古港中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励诚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基本案情:港中旅行社宣传的“体验游牧生活、民俗表演”项目,景区实际没有;励诚旅行社使用“豪华四钻”酒店虚假用语,该酒店未经官方评级。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对港中旅行社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0元,对负责人韩某某罚款5000元;对励诚旅行社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2元,对负责人安某罚款5000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第二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导游执业中的违规操作及虚假宣传主要类型及本案对应:

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一、二:导游个人擅自变更行程或增加项目,即使旅行社不知情,导游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面临暂扣导游证的处罚。持证导游不可任性执业。
·案例三、四:旅行社擅自减少景点,属于严重违约,不仅面临高额罚款(3.5万元)和停业整顿,直接责任人和导游均被处罚。游客在行程中发现景点被无故取消,应保留行程单、门票等证据,行程结束后依法投诉。
·案例五:4名导游兜售物品,违法所得仅20-30元,但每人被罚款3000-4000元,违法所得被没收,委派旅行社也被停业整顿或警告。这警示:无论金额大小,兜售物品均属违法;旅行社必须加强对委派导游的管理,建立执业行为规范。
·案例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旅行社及直接负责人都被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豪华四钻”等未经评级的宣传用语,或虚构表演项目,均构成违法。
1.侵害游客知情权和选择权
擅自变更行程、增加项目,剥夺了游客对旅游产品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游客报名时选择的是A行程,实际走的却是B行程,核心景点被“偷工减料”,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2.损害旅游体验
减少景点、增加购物或自费项目,严重降低旅游品质。导游兜售的“三无”产品往往质次价高,游客被迫购买。
3.潜藏安全风险
兜售的食品、用品无质量保障,可能危害游客健康;擅自增加高风险项目若无专业指导,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4.虚假宣传误导决策
旅行社使用“豪华四钻”“民俗表演”等虚假信息招徕游客,游客基于错误信息做出消费决策,实际体验与宣传严重不符,构成消费欺诈。
5.法律后果严重
导游违规操作不仅面临罚款、暂扣导游证,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导游证;旅行社违规将面临高额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许可证。
1.仔细核对行程单:参团时务必索要书面行程单,确认景点名称、游览时间、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自费项目等关键信息。如发现实际行程与合同不符,当场提出异议。
2.拒绝强制兜售:导游以任何形式推销商品,游客有权拒绝。如遇强制或变相强制购物,可录音录像留存证据。
3.警惕诱导消费:对于导游推荐的“特色项目”“必玩体验”,先核实项目合法性和安全性,询问是否包含保险,不盲目跟从。
4.核实宣传信息:对旅行社宣传的“星级酒店”“特色表演”等,可通过网络查询或致电景区/酒店核实。发现虚假宣传,保留宣传截图和合同证据。
5.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录音、录像:记录导游违规言行、强制消费过程
·拍照:拍摄实际行程与合同不符的证据、兜售物品的照片
·保存凭证:付款记录、合同、行程单等
行程结束后,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向当地文旅部门投诉举报。
温馨提示
请广大游客选择有正规资质的旅行社出游,务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警惕“不合理低价游”陷阱。如遇导游强制消费、擅自更改行程、诱导参加付费项目等侵权行为,请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投诉举报。
资质查询渠道: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ttps://mr.mct.gov.cn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微信公众号
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