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药品归市场部门管理,消毒产品却由卫生部门管理?
延续前面几篇文章笔者对于职业打假的思考,从市场监管领域扩散到卫生健康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针对消毒产品的应该算是一个典型。
职业打假已从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扩散,杜绝以调代罚,终止恶性循环
职业打假人们对于这种“产品”性质的打假早已捻熟于心、手到擒来,故此种打假应该已是络绎不绝。笔者想问的是,为什么消毒产品由卫生部门管理?连药品都由市场部门管理,更偏“产品”性质的消毒产品却由卫生部门来管,是不是不太符合“举重以明清”的基本法律逻辑呢?
稍微了解之后,笔者认为关于药品由市场监管部门(药监)监管,而消毒产品由卫生健康部门监管的体制安排,并非简单的行政分工,而是基于法律体系、监管诉求、历史沿革及跨部门协同等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历史沿革)。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核心维度进行深度剖析:
一、 法律位阶与监管核心诉求的根本差异
药品与消毒产品虽然都与健康相关,但其法律属性与监管侧重点截然不同。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对药品实行全生命周期、最严格的监管。药品监管的核心是“治病救人”,高度关注药理毒理、临床有效性以及工业制造的绝对精准,这天然契合市场监管(药监)部门在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和工业制造方面的专业优势。
相比之下,消毒产品的核心功能是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其本质是公共卫生防疫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被明确纳入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控体系。其监管核心诉求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工业质量”,而是“卫生防病”与“公共卫生安全”,例如是否含有违禁添加物、杀菌效果是否达标、是否会导致传染病传播等。这种对微生物、毒理学和公共卫生风险的把控,正是卫生健康部门的专业强项。
二、 历史沿革与行政体制的路径依赖
消毒产品归卫健部门管理,有着极深的历史遗留原因和机构演变轨迹。在1989年我国颁布《传染病防治法》初期,法律并未专门规制消毒产品。直到1992年,原卫生部才出台《消毒管理办法》开始对其进行规制。由于早期消毒产品主要被视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防疫物资,而非普通的工业消费品,因此顺理成章地由主管公共卫生的卫生部门接手。
到了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大修时,正式将消毒产品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此时,卫生部门已经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管理了十几年,形成了一套包括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产品备案、卫生安全评价在内的成熟体系。新修订的法律直接确认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地位,这种“先有部门规章,后有上位法确认”的过程,形成了极强的历史路径依赖。随着时代发展,消毒产品(如纸尿裤等)越来越具有普通工业消费品的属性,这种历史管理体制与现代市场监管体系的磨合,正是当前监管体制面临的现实挑战。
三、 跨部门协同治理与“谁审批、谁监管”原则
在实际运行中,国家通过跨部门协同机制来弥补单一部门的管理短板,并严格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行政原则。对于标示为消毒产品但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而对于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则由市场监管(药监)部门统一处理。
此外,针对消毒产品兼具“防疫物资”与“工业消费品”的双重属性,多地已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卫健部门“单打独斗”,而是由卫健(疾控)部门牵头负责查卫生指标,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兜底查处虚假广告、流通违规及纯物理质量问题,公安部门负责行刑衔接。这种“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执法全协同”的模式,既尊重了历史与法律的分工,又有效保障了公众的健康安全。
什么时候?会发生什么事情?会不会改变消毒产品的管理单位呢?这或许是个玄学问题了。会不会,什么时候会,静静等待历史的答案。
文章最后,笔者放一个投票,消毒产品究竟应该由哪个部门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