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工程律师杨雪梅|职业打假人起诉市场监管局被驳回,这类“维权”为何不受法律保护?
花一万多元买进口食品
不是为了吃
而是为了举报索赔
这样的“消费者”为“维权”
把市场监管部门告上法庭
法院会支持吗?
此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诉讼终审裁定,驳回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这起历时四年有余的“职业索赔”行政诉讼案,最终以职业打假人败诉画上句号。法院认定,唐某系职业打假人,其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举报,与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一场精心策划的“购物”
2021年6月,唐某自称“吕先生”在义乌市某超市挑选了价值1197元的火烤鱿鱼等食品,随后要求商家按同样食品再打包9份,共计购买10份,折后总计11420元。付款用的是朱某的信用卡,货物则直接邮寄到外省某地。
两个月后,由一位名叫杨某的人出面,以这批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9倍赔偿金。
这起民事官司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未支持其索赔请求,相关判决中明确指出,从购买到诉讼“系由位于不同地区的不同人员组成团队分工合作”,其行为“不符合通常消费习惯”,“更倾向是以营利为目的专门寻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购买并索取高额赔偿”。
民事索赔失败后,唐某转而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超市销售违法食品。经调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市无中文标签及部分进口食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等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但唐某对处罚结果不满,认为应当适用处罚更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款,于是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市场监管局“再次处罚”。
法院裁定:
职业索赔人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
经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唐某并非普通消费者。经法院查明,唐某在庭审中自认系职业打假人,购买部分食品“目的就是为了举报”。近年来,他反复购买同类产品并举报,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合理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投诉举报者要具备原告资格,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唐某与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最终裁定驳回起诉。唐某不服并上诉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裁定。
以案释法
本案明确了假借“打假”名义、实质牟取不当经济利益的职业索赔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厘清了正当消费维权与职业索赔的边界。
投诉举报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这一权利旨在保障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举报人并非为自身消费利益,而是将举报作为获取赔偿或施压的工具,就脱离了法律保护的本意。法律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正当维权,但绝不让“打假”沦为个别人牟利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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