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整治 | 乌兰察布市旅行社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开栏语]
为持续规范全市文旅市场秩序
净化旅游消费环境
提升文旅服务品质
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擦亮“北京向西一步,就是乌兰察布”城市文旅名片
乌兰察布市文旅体局特开设
“旅游市场整治”专栏
聚焦监管履职、行业规范
便民惠民、提质增效
常态化发布整治动态、曝光典型案例
公示行业红黑榜、解读政策规范
推送出游警示、普及维权知识
以铁腕整治肃清市场乱象
以正向引导培育诚信风尚、推动行业提质升级
让广大游客在乌兰察布安心游玩、舒心消费、尽兴而归
乌兰察布市旅行社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推进乌兰察布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全市旅行社的动态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引导旅行社及其从业者依法从业、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旅行社,是指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旅行社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规、科学、公正、适用、可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旅行社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建设市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管理信息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旗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所需的信用数据,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公共信用产品和行业信用产品的落地应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评价方法】以乌兰察布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分类标准,构建信用评价模型,旅行社信用评价方法采用等级熔断和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式。
(一)当旅行社信用指标数值中出现等级熔断指标时,直接将旅行社定为最低等级,不再进行评分。等级熔断指标应符合附录表1等级熔断指标表的规定。
(二)文化和旅游行业(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包括日常经营、行业监管、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以及附加项五个方面。信用分值范围为0-100分(包含扣分、奖励分值,不设负分),进行信用评分时,从0分起评,按照附录表2规定的指标项评分进行加减,得出旅行社信用评价结果得分。该得分仅反映旅行社自身的信用表现,不包含乌兰察布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三)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计分规则
旅行社最终信用评价得分=乌兰察布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得分*20%+旅行社信用评价结果得分*80%。旅行社分支机构最终信用评价得分=旅行社分支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得分*100%。
其中,乌兰察布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来源于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数据。
旅行社信用评价得分,由各旗县文旅部门对照《文化和旅游行业(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表(附录表2)》,对旅行社总社及分支机构开展逐项评价核算得出;市文旅体局结合全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统筹完成得分汇总核定工作。
第六条【评价规则】信用评价实行周期管理,评价结果每半年动态更新。每半年由市局统一组织评价得分公示;各旗县市区补充报送的评价结果,不影响本周期信用等级评定,相关得分及情况纳入下一评价周期核算应用;若补充报送的信息涉及附件1等级熔断指标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即时启动等级调整程序,不受本周期评价结果公示限制。
第七条【信用等级】乌兰察布市旅行社信用评价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类,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评价结果
第八条【结果表示】旅行社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分值从高到低分别用A、B、C、D、E五个等级表示:

第九条【结果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在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条【异议处理】评价对象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示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向辖区文旅部门现场提交异议申请。辖区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完毕出具审核意见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审核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 分级分类监管及社会化应用
第十一条【分级分类监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比例的2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比例的5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保持100%不变;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比例的15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E级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比例的200%,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参与奖励评比。
旅行社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信用评价的,一经查实,当期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并记入信用档案,且两年内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自2026年5月27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指引由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等级熔断指标表
2.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表
(点击阅读原文获取附件链接)
请广大游客选择有正规资质的旅行社出游,务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警惕“不合理低价游”陷阱。如遇导游强制消费、擅自更改行程、诱导参加付费项目等侵权行为,请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投诉举报。
资质查询渠道:https://mr.mct.gov.cn(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或在微信中搜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公众号
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来源:乌兰察布市文旅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