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资阳市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三期)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我市旅游经营者守法经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现将近期查处的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四川中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乐至南塔街道服务网点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8日,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收到线索:四川中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乐至南塔街道服务网点在宣传旅游线路中,涉嫌未与游客签订合同。经核查,该网点在代总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时,在“是否安排购物场所”、“具体购物景点/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名称”条目中未如实填写,同时还未载明旅行社方面的“经办人员”信息。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6年4月30日,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是旅游市场整治“雷霆行动”中的典型案例,针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签订旅游合同漏填经办人、购物及自费项目等信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明确旅游合同法定必填要素不可缺项、不可留白的刚性要求,有力破除行业侥幸心理。购物项目、自费项目、经办人员等合同关键信息,是保障游客知情权、防范隐形消费、化解旅游纠纷的重要依据。通过该案查处,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有力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编辑 | 罗璇
一审 | 雷莉 王将权
二审 | 付玉兰
三审 | 陶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