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纸尿裤赠送玩偶,被判侵权赔款——这个营销坑,很多商家还在踩
卖纸尿裤赠送玩偶,被判侵权赔款——这个营销坑,很多商家还在踩
浙江嘉兴有个案子,最近刚出判决。
一家母婴公司卖纸尿裤,搞了个促销活动:购满一定金额,赠送一个玩偶。这个玩偶是某知名动漫IP的形象,做工也挺精细。
结果,这家公司被IP权利人起诉了。
法院判决: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很多人看完这个案子的第一反应是:不就是送个小玩偶吗,又没有卖,有这么严重吗?
说实话,这个反应很有代表性,也恰恰说明了为什么那么多商家会踩这个坑。
“赠品”不是法外之地
先说一个根本性的误区。
很多人以为,侵权的前提是”销售”,只要没有单独卖那个玩偶,只是作为赠品,就不构成侵权。
这个理解是错的。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复制、传播和使用权利,并不区分是销售还是赠送。你未经授权复制了别人的IP形象,不管你用来卖还是送,都是对权利人的侵权。
更何况,赠品本质上仍然是商业行为的一部分——用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主产品,增加销售额。从这个角度说,赠品的商业价值甚至比普通产品更清晰。
法院认定的逻辑是:该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IP形象制作玩偶并用于商业推广,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哪些玩偶、形象是”有版权”的
这是实操层面很多商家搞不清楚的地方。
第一类:国内外知名动漫IP形象。 小熊维尼、哆啦A梦、小黄人、名侦探柯南……这些角色形象,受著作权保护,使用前必须获得正版授权,否则就是侵权。
第二类:网络爆款IP。 近几年兴起的一些网络原创IP,如某些盲盒系列、国产动漫角色,即便是小众形象,只要有人注册了著作权,就可以维权。
第三类:品牌吉祥物。 一些企业自创的吉祥物形象,同样受保护。如果你复制了竞争品牌的吉祥物当赠品,不只是著作权问题,还可能涉及商标侵权。
第四类:网红/博主的个人IP形象。 有些商家用网红的卡通化肖像做周边,如果没有授权,不只侵犯著作权,还可能侵犯肖像权。
一个判断标准:这个形象是不是有一个明确的创作者或所有者。如果有,不管知名度高低,使用前都要授权。
赔了多少,法院怎么算
很多商家还有一个侥幸心理:万一被抓到,赔点钱就算了,反正赠品成本也不高。
实际赔偿金额是怎么算的?不是按赠品成本算的。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通常有三种计算方式:
一、权利人实际损失。 比如,侵权行为导致正版授权收入减少多少,就赔多少。
二、侵权人获益。 侵权期间,商家通过这批促销活动卖了多少货、获利多少,赔偿额参考这个数字。
三、法定赔偿。 如果前两项难以证明,法院可以在法定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根据著作权法,最高可达500万元。
这个案子里,法院综合考虑了侵权持续时间、商家规模、赠品数量等因素,判决赔偿金额远高于那批玩偶的制作成本。
不正当竞争这一项,是怎么加上去的
除了著作权侵权,法院还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两个罪名叠加,是有法律逻辑的。
使用他人IP形象,一方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侵权),另一方面,商家借助知名IP的吸引力来促销自己的产品,等于是”蹭”了别人的品牌价值,对竞争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同样可以独立计算。
所以,一个赠品小玩偶,能同时带来两项法律风险,赔偿金额叠加计算。
很多中小企业的营销操作,已经踩在线上了
说几个常见场景:
购物返赠、满减赠品活动。 赠品来源是什么?是从某宝上批量进货的?那个货的IP授权状态你确认了吗?
定制联名周边。 找代工厂做联名款,厂家说”这个IP可以用”——那个授权文件是给他们的,还是也涵盖了你的使用场景?
门店装饰和展示物。 门店里用某IP形象做装饰,也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特别是如果你拍视频发了出去。
公众号/小红书配图。 用网图、动漫截图做文章配图——这个问题就更广泛了,相当多的图片侵权案件,是从公开推文来的。
商家怎么自保
最直接的建议是:
一、采购赠品之前,确认供应商的授权文件。 正规的IP授权会有明确的授权书,注明授权方、被授权方、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如果供应商说”没有问题”但提供不了文件,风险自担。
二、使用任何知名IP图案前,核查授权状态。 可以通过品牌官网、授权商渠道查询正版授权情况。
三、定制周边、设计赠品,使用自创图案或已购买版权的图案。 自创设计虽然有成本,但完全规避了侵权风险,并且可以沉淀自己的品牌资产。
四、遇到维权通知,第一时间咨询律师评估损失范围,不要自行和解压低赔偿。 很多时候,权利人的索赔金额是可以谈判的,但谈判要有策略,乱答应会留下不利的书面证据。
最后说一句
版权这件事,以前很多商家觉得是大公司才有的风险,小店、个体户出不了事。
现在不是这样了。职业维权人、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团队,都有专门盯赠品、周边这类场景的。发现一个,起诉一个,对他们来说成本不高,但对被告来说赔款不低。
如果你在营销活动中有用到第三方IP、图片、形象,不确定有没有风险,私信我,我帮你看一下。预防比事后救火便宜得多。
本文作者:劳华春律师,专注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欢迎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