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整治 | 严查“黑车”——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游市场整治 | 严查“黑车”——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游交通安全是旅游安全的重中之重。旅行社为降低成本,违规租用无营运资质的“黑车”甚至非法改装车辆接待游客,严重威胁游客生命安全。非营运车辆无定期安检、无乘客保险、驾驶员无从业资格,一旦发生事故,游客索赔无门。本期公布6起典型案例,涵盖使用非营运越野车、普通客车、商务车及非法改装车辆等多种情形,警示旅行社必须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交通服务,守住安全底线。

【典型案例】
案例一:旅游公司使用非营运越野车开展“五湖穿越”(阿拉善盟)

案件名称:某旅游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阿拉善盟文旅广电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沙漠旅游专项整治行动,公安部门拦停1台阿左旗牌照越野车,疑似拉乘游客。经查,该车为阿拉善盟漠上行旅游有限公司委派,拉乘游客至腾格里沙漠进行“五湖穿越”一日游活动。经运管部门协助查验,车辆行驶证显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类型为“轻型栏板货车”。因该车还未开始行程,游客未支付相关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对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罚款2000元。

案例二:旅行社分公司使用非营运普通客车开展沙漠徒步(阿拉善盟)

案件名称:某旅游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阿拉善盟文旅广电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沙漠旅游专项整治行动,公安部门拦停1台宁夏牌照普通9座客车,疑似拉乘游客。经查,该车为宁夏新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金凤区分公司委派,拉乘游客至腾格里沙漠开展“沙漠徒步”活动。经运管部门协助查验,车辆行驶证显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920元;对法定代表人杨某罚款2000元。

案例三:旅行社租用非营运别克商务车承接游客(鄂尔多斯市)

案件名称:内蒙古行知研学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基本案情:内蒙古行知研学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畅游内蒙5天4晚”旅游团队,与5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行程期间,该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租用号牌黑A29H9J别克商务车承接游客运输,双方未签订正式用车协议,约定租车费用2000元。经发函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协查核实,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营运资质。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对法定代表人罚款2000元。

案例四:两家旅行社使用非营运车辆接待游客(呼和浩特市)

案件名称:内蒙古港中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吉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8-9月,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查实,以上2家旅行社使用非营运车辆接待游客,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资质。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对港中旅行社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8元,对主管人员韩某某罚款2000元;对吉旅国际旅行社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85元,对主管人员刘某某罚款2000元。

案例五:旅行社使用非营运车辆承接旅游客运业务(呼伦贝尔市)

案件名称:内蒙古易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经上级转办线索核实,该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出行过程中,违规使用未取得道路客运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接旅游客运业务。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对旅行社罚款7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0元。

案例六:旅行社租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游经营活动(通辽市)

案件名称:通辽市万歌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该旅行社组织的“九华山、普陀山七日游”活动,租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严重危害游客人身安全。

处罚结果: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该旅行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以案释法】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解析

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交通服务(俗称“黑车”)的主要表现形式:

类型

具体表现

对应案例

使用非营运越野车

行驶证标注“非营运”的越野车、皮卡车拉客

案例一

使用非营运普通客车

无营运资质的9座客车、商务车接待团队

案例二、三、四、五

使用非法改装车辆

车辆结构被非法改装,安全隐患极大

案例六

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一、二、三:阿拉善盟沙漠旅游专项整治中查处的3起案件,均发生在腾格里沙漠区域。涉事车辆均为“轻型栏板货车”“小型普通客车”等非营运车辆,根本不具备载客资质。其中案例二虽无违法所得,但仍被处罚款,体现了执法部门对安全隐患“零容忍”的态度。

·案例四:旅行社租用非营运别克商务车承接5名游客,经跨省协查核实车辆资质。警示旅行社:无论团队大小,短途还是长途,都必须使用有营运资质的车辆。

·案例七:非法改装车辆危害极大。车辆结构被改变后,安全性能无法保证,极易引发侧翻、制动失灵等严重事故。该案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处罚,体现了对“不安全服务”的严厉打击。

三、警示意义

1.“黑车”安全隐患巨大

非营运车辆无需定期强制安检,车况无法保障;未投保乘客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游客无法获得保险赔偿;驾驶员无从业资格,缺乏专业培训和应急处理能力。改装车辆更是“定时炸弹”。

2.旅行社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选择合格供应商。即使车辆由履行辅助人(如车队)提供,旅行社也有责任核查其资质。案例七中旅行社因“未制止、未更换”而被处罚,明确了这一责任边界。

3.违法成本高,得不偿失

使用“黑车”看似节省成本,但一旦被查处,不仅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接责任人也受处罚,更可能因安全事故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安全底线不容突破。

四、游客提示

1.核查车辆资质:上车前观察车辆外观,正规旅游包车应有“旅游包车”标志、营运证和线路牌。车辆挡风玻璃处通常放置有营运资质证明。

2.留意车辆状况:如发现车辆破旧、座椅松动、无安全带或安全带损坏,应提高警惕。拒绝乘坐非法改装车辆。

3.拒绝“黑车”:如发现车辆疑似无营运资质(车牌与合同约定不符、司机无法出示从业资格证),可要求旅行社更换车辆或拒绝上车。同时拨打12345向交通、文旅部门举报。

4.记录证据:如被迫乘坐疑似“黑车”,注意记录车牌号、车型、司机姓名,拍摄车辆内外照片,保存行程记录。一旦发生纠纷或事故,这些证据至关重要。

5.选择正规旅行社:正规旅行社通常有长期合作的合规车队。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团,避免通过个人或无资质机构包车出游。

温馨提示

旅游交通安全关乎生命。请广大游客选择有正规资质的旅行社出游,出行前留意车辆营运资质,如发现使用“黑车”或非法改装车辆,请立即举报。

资质查询渠道: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ttps://mr.mct.gov.cn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微信公众号

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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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王佐政
复审:王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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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瑞婷
来源: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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