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的保护对象及其证明.
裁判要旨:
一、案由理解与适用

二、适用法律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本案适用的是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
三、基本案情

在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智慧公司、刘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刘某等曾于2004年至2013年9月期间在北京某科技公司任职,均在任职期间参与了部分关键软件技术的研发,接触到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后上述员工陆续从北京某科技公司处离职,加入北京某智慧公司。
北京某科技公司注意到北京某智慧公司在一些软件招投标项目中利用了上述员工从北京某科技公司处获取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致使北京某科技公司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
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遗漏北京某科技公司请求鉴定的第三至二十二项秘密点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比对内容,比对方法有误,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从技术秘密角度而言,计算机软件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和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存在如下关系:
首先,计算机软件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是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基础,软件源代码是对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内容的具体实现和表达。
同一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可通过不同的编程语言的源代码甚至同一编程语言的不同源代码进行表达。
正因为如此,对源代码本身采取保密措施并不一定意味着该源代码所包含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必然也被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计算机技术领域中,大量经典算法对技术人员而言是一般常识,源代码具有秘密性也不必然推知其承载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一定不为公众所知。
其次,一段软件源代码所包含的流程、逻辑关系可能是纷繁复杂的,也可能涉及多个逻辑关系、多个算法,甚至可能是多流程、多逻辑相互嵌套的,加之流程、逻辑关系、算法本身是高度抽象的,故即使一段软件源代码承载了特定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该源代码本身也并不一定能直观地体现该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
总之,技术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在计算机软件中,虽然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与软件源代码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互表征的关系,但从技术角度而言,二者依旧是互为独立的技术信息。
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对计算机软件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技术秘密而言,这些信息虽不能像源代码一样直接复制、使用,但能够用来指导软件开发工作。
精心设计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能够降低软件中的运算量,占用更少计算机系统资源,有效提高软件系统稳定性及运行维护效率。
正因为“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的价值体现在它作为具体软件开发的基础和指导,故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对此类信息具体内容的说明需要达到对所属技术领域的人或者说对软件设计和开发人员而言足够清楚,能够依据其设计开发对应软件功能的程度,否则无法知晓权利人主张的具体权利对象。
同时,权利人还应当对相关信息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就计算机软件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而言,权利人可以提供直观的证据,如己方工作中形成开发设计文档、软件设计说明书等。
权利人也可以提供软件源代码作为信息载体证据,但由于源代码本身并不一定能直观地体现该“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此时则需要权利人具体说明“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如何从源代码中得以体现,以完成其举证责任,否则无法证明相关信息的来源和权属。
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始终未对其所称秘密点三至二十二所涉及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进行过明确、具体的说明,未明确其主张的权利对象;
五、案例来源: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智慧公司、刘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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