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如下:
2026年3月13日,我局接到连平县公安局线索移送函,江西省定南县公安局联合连平县公安局在侦办何林胜、何永森等人非法销售伪劣产品(淘汰公猪肉)线索时,发现陈杰羊(男,身份证号码:4524231977*******4)、林荣海(男,身份证号码:4524231973*******1)也有参与其中,将违法行为人陈杰羊、林荣海非法销售伪劣产品(淘汰公猪肉)的违法行为移交我局。
经查明,陈杰羊于2026年3月8日、2026年3月9日、2026年3月10日分别到河源市紫金县、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进行售卖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陈杰羊2026年3月8日至10日共销售了130斤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共销售金额为2100.00元,平时销售价格有15.00元/斤、18.00元/斤、20.00元/斤不等。经核实,陈杰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货值为3260.00元,违法所得为2100.00元。
陈杰羊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拟责令陈杰羊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并对陈杰羊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述罚没合计为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41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陈杰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因当事人陈杰羊通过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陈杰羊如有陈述、申辩,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通信地址:河源市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三股(邮编:517100)
联系电话:0762-4339056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