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或许不知道,中国市场上曾长期存在两个“无印良品”
商标可以共存,但商业诋毁不行——法院判决给双方都上了一课。
你或许不知道,中国市场上曾长期存在两个“无印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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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良品计画(Muji):全球知名简约生活方式品牌,1980年在日本注册“無印良品/MUJI”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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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棉田公司(简称“棉田无印”):1980年代在中国大陆抢先注册了第24类(布料、毛巾等)“无印良品”商标,后授权其子公司上海无印良品公司使用。
这两家企业围绕“无印良品”四个字,在中国打了近二十年官司。而其中最具标志性的一案——棉田诉日方商业诋毁败诉案,把“商标共存”与“正当维权边界”讲得格外清楚。



十年恩怨简史:从共存到碰撞
1. 早期格局:各占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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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在中国未注册核心类别前,通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方式维权,但第24、25类(纺织、服装)商标权归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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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在24、25类拥有合法注册商标,可正当使用“无印良品”字样。
双方在早期达成某种默契——日方在其他类别使用,中方在24/25类使用,看似“和平共处”。
2. 矛盾爆发:日方发函警告中方客户
2015年前后,日方(良品计画、其中国子公司)向棉田无印的部分经销商、商场发函,称其销售的“无印良品”毛巾、服饰等侵犯日方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销售。
棉田/上海无印良品认为该行为超出了正当维权范围,构成商业诋毁,于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日方侵权成立,但商业诋毁不成立(中方败诉)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键认定:
✅ 关于商标侵权(日方部分行为)
法院认定:日方向第三方发送的警告函中,将中方在核定类别合法使用“无印良品”的行为指为侵权,该警告缺乏充分法律依据,部分表述容易误导第三方停止与中方的正常交易——但此点主要影响赔偿认定。
❌ 关于商业诋毁(中方主张)
法院驳回了中方“商业诋毁”的诉求,理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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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理基础:日方基于自身对商标权的理解发出警告,虽结论有误但不构成“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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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出维权必要限度:警告函对象为交易相对方,内容未使用明显侮辱、诽谤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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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背景不能豁免侵权判断:中方虽在24/25类有注册商标,但日方亦可对是否构成“类似商品+近似商标”持不同法律见解并警示——这是商标争议中的常见做法。
最终裁判要旨:
在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交叉注册情形下,一方基于(哪怕是错误但善意的)法律判断向交易相对方发出警告,不当然构成商业诋毁;反之,若警告函明显不实、恶意扩散至消费者或媒体,则可能越界。
深度拆解:这起判决教会我们什么?
1. 商标“共存”是法律事实,不是商业恩怨
棉田在24/25类拥有注册商标 → 可正当使用“无印良品”
日方在其他类别拥有注册商标 + 在中国有知名度 → 可主张字号、包装装潢保护
两者都合法,但权利边界不同。 任何一方超越核定类别或不当扩大解释,都可能引发纠纷。
2. 正当维权 vs 商业诋毁的“一线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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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警告(通常不认定诋毁) |
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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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交易相对方(经销商、平台) |
发给不特定公众/媒体/消费者群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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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真实权属争议(哪怕最终败诉) |
明知对方有注册商标仍恶意称“假冒伪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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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语克制、引用法条 |
使用“山寨”“骗子”“假货”等贬损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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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停止特定交易 |
威胁向监管部门诬告、散布致对方商誉受损 |
3. “无印良品”案最终结局(补充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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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院判:棉田/上海无印良品在毛巾等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不侵犯日方商标权;但需在产品上注明“日本无印良品商标授权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类似说明,不得暗示与日方同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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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部分败诉:早期起诉棉田侵权被驳回;但棉田反诉商业诋毁亦败诉(如上)。
两个“无印良品”的十年缠斗,最终以相互限定使用方式暂告段落。它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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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注册要提前排查
若行业存在“双无印良品”式共存可能(如台资/陆资先注册核心类别),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使用范围、标注义务、互不干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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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警告函务必“克制+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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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发给直接侵权嫌疑人或交易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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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商标注册证、简要比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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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侮辱性定性语言(如“你们是山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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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对方实际销售记录,证明非恶意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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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警告先自查权利基础
收到竞争对手警告函,第一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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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在自己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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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商标是否覆盖我使用类别?
若你有合法注册商标且未跨类,可书面回函澄清,必要时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结语:
商标权不是“我的名字我随便用”,而是在核定类别、核定样态下的有限独占;维权也不是“我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而要恪守法律边界。
真正的品牌力量,不在于把对手告倒,而在于把自己的权利用得合法、用得清楚、用得问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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