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通知!禁止使用“生鲜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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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生鲜销售者: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经营行为,杜绝违规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照明设施使用,严禁违规使用“生鲜灯”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明确法定经营规范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所有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专卖店、便利店及线上生鲜直播展示等经营场景,销售畜禽肉类、果蔬、水产品等生鲜食用农产品,必须使用能够真实还原产品本色、符合国家照明标准的白色自然光光源,保障消费者直观、准确判断产品新鲜度、色泽及品质状态。
二、明确禁止违规行为
各经营者须立即自查整改,全面杜绝各类违规照明行为,严禁以下影响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的照明方式:
1. 严禁使用红色、绿色、黄色、蓝色等有色光源,以及可调节色温、色彩的可变可调光源,刻意美化、遮盖生鲜产品瑕疵;
2. 严禁在照明灯具外加装有色灯罩,或通过包裹、悬挂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材质,人为改变光源色泽;
3. 严禁在生鲜产品陈列区域设置大面积高饱和度有色围挡、彩色背景板,变相改变产品视觉色泽;
4. 严禁在冷藏柜、冷冻柜、生鲜展示柜等设备内部,安装使用有色光源、可调光源;
5. 严禁以任何照明手段修饰、掩盖生鲜食用农产品变质、不新鲜、品相不佳等问题,误导消费者消费。
三、压实经营主体责任
1. 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各生鲜经营主体为第一责任人,须即日起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立即拆除、更换各类违规照明设施,统一更换为标准白色照明设备,做到合规经营、诚信经营,主动公示产品真实品质,杜绝虚假视觉营销。
2. 市场开办方管理责任:各类市场开办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日常监管责任,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生鲜摊位、门店照明设施,建立排查整改台账,督促经营者限期完成整改,常态化开展巡查管控,杜绝违规“生鲜灯”问题反弹。
四、明确违规法律后果
本告知书下发后,所有经营主体须完成自查整改,彻底清理更换违规照明设备。我局将开展常态化专项检查及随机抽查,对排查发现违规使用“生鲜灯”且未按期整改的经营主体,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置:对违规经营者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屡查屡犯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违规经营行为纳入信用监管记录,依法向社会公示。
请各经营主体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合规要求,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安全、诚信、公平的生鲜市场经营环境。
特此告知。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