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诫】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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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酒类产品经营者及广大市民: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现就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相关事宜,对各酒类产品经营者及广大市民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禁售规定
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啤酒、果酒、黄酒、配制酒等各类含酒精饮品。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酒类产品销售网点。严禁以拆分销售、小份售卖等方式降低酒类购买门槛,诱导未成年人接触。
二、履行年龄查验义务
对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经营者必须主动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确认年满18周岁后方可出售。同时,经营者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全体员工知晓并严格遵守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三、规范设置警示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商场、超市、零售店、餐饮店、宾馆、酒吧、烧烤店、KTV等酒类产品经营场所,须在入口、收银台等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志牌,确保标志清晰完整、易于识别,不得遮挡、涂改或擅自撤换。
四、法律责任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酒类产品经营者认真对照提醒告诫函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广大市民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成年人应从自身做起,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不让未成年人代买酒水,不在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饮酒。酒类产品经营者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严守法律底线,共同营造安全、清朗的社会环境。
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
供稿:黄升起
初审:谷文亮
复审:吕品岩
终审:张建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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