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案庭审记84:“石佛寺总共有十大市场……收费、管理模式都是一样的”


南阳案庭审记84:“石佛寺总共有十大市场……收费、管理模式都是一样的”

2026518日,冀廷梅等人涉黑案第八十日庭审。

玉之友强迫交易罪进行质证。

冀喜全表示:“商户说没享受到服务不真实。玉之友市场是我合法取得土地出资修建,道路、人行道都是我们建的。收取管理费提供保洁、保安、24小时巡逻、货物安全、售后服务等。市场繁荣,商户能赚钱才来。收费参照全国成功市场,每年摊位1000元、门面2000元,与房价(一间年租金10-15万)相比很小。石佛寺有十大市场,商户自由选择,若赚不到钱即使恶名在外也不会留下。商户在这里经营十几年,若强迫早跑了。我们前期投入巨大,不是强制收费。不交费不能摆摊,就像超市不交钱不能拿商品,是正常交易。公诉人证据与事实不符。”

以下为庭审简记

我们石佛寺总共有十大市场,相对做的比较大一点的有琢玉苑还有宝玉城,还有新村市场,还有河对岸的万玉市场,收费、管理模式都是一样的,而且我重要提一点,万玉市场形成和我们时间是差不多的。

8:30开庭

8:30

审判长白云:全体坐下。下面开始开庭,传被告人冀喜全、冀晓永、冀晓梅、赵书华到庭。好,为被告人打开戒具。

审判员黄俊慧:下面由被告人对以上两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首先由被告人冀喜全发表意见。

冀喜全: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这个第二个,没有像他说的,是关于这个收费边界问题,我想指的是,刚才也说了,刚才已经说过了,第一个是我也不质证,第二个就是收费的边界问题,不是说冀廷梅她就划分那个地界,本身这个原则就是谁开发谁受益,这样你才能开发那一块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刚才这个冀晓梅讲到是说,说这个他们的纠纷就是,我开发那个玉雕湾商贸城北边那座房子,一座是面北,一座是面南,就是面北这一片房子是我们开发的面向宝玉城。所以说,这个,这个纠纷这并不是我们宝玉城和村里有什么纠纷,也就是说我们面北这座,面向宝玉城这座房子,靠东边垃圾窝这个地方,应该是我们开发,也是我们在这个地方负责管理、打扫卫生,收取费用。因为它面向宝玉城,我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在这个地方收费,也没有提供什么非要收费打扫卫生。但是靠东边有几个商户他们也有这个乱停乱放,宝玉城也不管,我们这边也不管,因为那个收费面向宝玉城我们都没有收过。手续之间不存在问题,就是说这个,这个乱停乱放的打扫管理,这个是上部门提出的问题,这个不存在就是说,手续我们这个有什么争执啊,冀廷梅主要去调解。作为这个宝玉城,玉博苑这属于村办企业,这个玉之友商贸城虽然是我个人企业,所有的企业,但是这政府划分也就是,有重大事情他是不是同意,统一领导。他这个理由不是说这是我们和村里发生什么矛盾,不存在这个问题,是商户之间他们乱停乱放,提出的这个,冀廷梅说她提出的就是有谁负责管理清理这个问题。所以这个事情我也不知道,所以刚才这个,在这个倾听这个我才知道这个事情,是冀晓梅说是因为这个事情。这个不存在这个划分,遵照执行。我们宝玉城有我们宝玉城领导管理办法,是吧,玉之友商贸城有我们的一套管理办法,村办企业有他们村办企业的,他们的办法。各自有各自的管理人员,各自有各自的人员和办法。管理办法,是不同的单位,没有什么利害关系,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什么关系。那就说是,各是各的企业,各经营各的,这个不存在中间有什么问题,这是一个需要说的。第二个呢我需要说的就是,这些证人证言也好,这些员工也好,其中提到一些时间问题,就是说,我们这个玉之友商贸城真正也就是2014年下半年才建成,后来由于这个,上两次都讲到了,有人这个通道发生占道,这个县里开了会叫我们,看了我们的验收报告说是,南阳市市级报告,叫我们再加强这个收费以及按大型市场管理,再来验收实际真正开业就是2014年的面积,大概就10月份左右。所以这个检讨以后,刚才我们提到就是说,2015年,也就是我们玉之友商贸城,才真正地,整体地确认2015年。这个2015年以前,这个收费都是临时的,根本不存在公诉人说的,公司成立后,我不再赘述。这个关于玉博城的管理人员,已经说过多次,所以这个公诉人念到是说,这个我和冀晓永商量,冀廷梅去调解相矛盾,这个根本不存在。公诉人说这个目的,也就是想把冀廷梅和我,扮演成黑社会老大的角色,冀晓永也就是黑社会成员骨干。其实,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他们的目的与事实也不相符。这个调解的矛盾他们是,为这个打扫卫生不属于收费问题,这个我也不知道,冀晓永也没有参加过。这个玉之友就是我和冀晓梅在这个办理,不再多说这个问题。刚才说到这个收费的问题有多有少,那么是在玉之友商贸城开业以前,我去的是都是露天的市场,都是真实,都是我的安排,没有这个想法就不存在商贸城,所以这个都是在15年以前的事情。这个我想说明的就是这个问题,别的没有了,法官。

审判员黄俊慧:好,冀晓永发表质证意见。

冀晓永:说到界限划分,曹某桥的口供呢,说是我叫他去的。这个界限划分的时候呢,我根本不知道,我怎么能叫他去呢?这个,我跟曹某桥我们是发小,我对他的了解,这个,曹某桥他也不会说的是,说到“冀家”“统治”啊这些词语,这个,在曹某桥的口供上,显示我的名字应该不是这个,想把我拉近这个玉之友商贸城的管理层里面。还有这些证人证言上面,每个人我看都提到“冀家”“统治”啊这些,这明显就是公安上侦查机关强加上去的,完全违背了他们本人的意愿。这个韩浙(化名),他这个,最后面公诉人没有念到的这些证言,我看都是保安公司的,都是保安协助这个市场收费,我个人感觉这是他个人的行为,因为公司,保安公司没有规定让他去,帮玉之友收费,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应该就是他个人的行为,在那边时间长了,和玉之友商贸城的办公室人比较熟悉,去帮个忙这是人之常情的事情。这不是我保安公司的行为,这应该是他个人行为。别的,我也没什么意见,谢谢。

审判员黄俊慧:冀晓梅发表质证意见。

冀晓梅:好,谢谢合议庭。第二组证据,是关于三大市场边界划分的证言。我想说的是,刚才在第一组证据里我已经说过这个边界划分的问题,它的起因,是因为,对,那个路应该叫纬三路,就是说我们之间交界的那个,和我们玉博路屁股对屁股那条路,应该是叫,我听了才知道那条路是叫纬三路。对于第一个苏文波所说的,他不同意划分给我们,这个是不实的,他本来就没有划分给我们,因为那个地方本身就是三不管地带。说到这里,我突然想起来,他们那个地方的原因是什么,因为他们对面是宝玉城,宝玉城它的商业结构和我们玉之友不太一样,他们那里的商业结构主要由一些住家户,就是住户构成的。所以他们打扫卫生的习惯和我们,他们就是,当时我记得,他们那边打扫卫生就是晚上找一个人,就是随机的找一个,一个月给你多少钱。他们当时的应该我记得,当时记得不太清楚,当时一个月应该是800元,然后找一个人晚上去打扫。第一,他们的打扫时间和质量肯定跟玉之友比不上,因为我们玉之友是专业的保洁队,他白天有值班的,晚上收摊之后有打扫的。每天早上开业之前,我们又打扫一次,我们一般情况下,全天有值班的打扫,然后晚上之后,早上之前,开业之前,值班的六七点就去了,他们又打扫了一次。他们的结构,商业结构,主要是住户构成的,宝玉城的商户,所以他们那个保洁啊,他们也专业的保安去管这个事情,所以就存在垃圾,还有这个秩序非常差。这个地方因为我们当时想的是,不对我们市场,所以我们也没有收费,

我们也没有管。后来又出现了这些垃圾,他们商户的垃圾他们没有人去清理,我们早上是要清理一次的,所以他们把那个垃圾直接就运到我们玉北路,直接穿过就运到玉北路倒在那里,保洁也在抱怨这件事情。后来这件事情可能是保安主导,因为曹某桥当时是可能,因为我也记不清了,曹某桥当时可能已经叫保安上了。所以就是因为这些垃圾啊,还有这些清理这些早上清利这些车辆啊,因为我们没有收费所以我们不管。所以出现了这些矛盾,所以最后才引发了这个划分。它划分的界限并不是三大市场边界划分,它是指的管理、服务这些划分,这个是不严谨的而不是事实。在苏文波的证言里说,他说是谁肯定要多收钱,这个是完全不实的,这个最后还是划分到宝玉城了。但是最后他们虽然划分给他们后来也延伸了很多矛盾,后来他们把垃圾倒到我们市场,我们市场上也就咽下算了,把它清掉了。不然你也每天去找个人看着他不能把垃圾倒在我们市场。其实他们存在的问题是属于商户之间引发的问题。所以苏文波的证言,苏文波现在也是我们的被告人,到时候我们在辩论的时候,我们可以对这个问题详细地辩论一下,到底是什么,为这些虚假的证据在这质,我觉得真的没啥意思,这个是实际的情况,你可以随机先让我们挑两个商户,过来现场,让他们陈述一下情况,一切都一目了然。还有第二个,毕云星说的。他说的是实话,因为他说的我们划分这个界限主要是为了各个市场有序的管理,为了让商户方便,他们商户方便,一个就是这个市场它是稳定的。然后我重要说的是,我已经在法庭调查的时候也提到过这个问题,我们在公众号,我们提供了那个公众号的本上,我们已经明显的看到,我们是一直在做的是服务。我们商户,没有商户他们因为难的我们交界的地方发生,我们在那个图上明显地看到,当时的时候是我们的市场,因为我们是玉之友市场,它保洁是有统一服饰的。这交界处那个地方一直是玉博苑在收费,但是服务、垃圾清理,还有白天的维护,都是我们玉之友在做,一直到玉博苑里面的进口,这一片,我们没有收过任何的服务费,但是我们的服务是一直在做。如果说,作为冀廷梅他们那边是集体的市场,我们这里是属于个人的,我说我们个人是私,个人的企业。如果说,作为一个生意人的常理的话,如果说把利益,就是说钱再少也是钱,按照他们的说法,再少也是费用,我们应该是多收费少服务才对。但是事实上我们是做了服务,收费我们是少了,你说我们脑子是进水吗?把服务做了,钱让玉博苑去收了,这从哪里来说都是不符合常理的。而且划分界限之后是划分了我们服务都是服务了明确,其实确切地说是明确了服务范围之后。确实这几年没有因为商户再因为这些原因去发生过矛盾,虽然我们做多了服务,但是我们也没有为这个事情去争议过,或者是去到玉博苑还是到宝玉城去说,你们收的费为什么你们不做?垃圾倒我们市场?但是我们没有,因为考虑到市场之间是就像邻居是一样的,我们没有为这个问题再发生。并不像我们起诉书所想指控的,他能不能指控,我不知道,但他所想指控的说,我们冀廷梅因为划分是让我们我们多收了一点,根本是不实的,而且从证据上也显示,我们这实际情况就是我说的这个样子。然后第二组和第三组毕炜炜的证据,它这个更是不实的。这个我想其实在法庭辩论上对于这一组,我们很要会展开辩论。因为毕炜炜他,第一不是我们玉之友市场的,跟我们玉之友市场没有半毛钱的关系,他唯一的身份也可能就是冀廷梅的丈夫,他所说推测的这些东西还有是,有没有说具体说,哪一天冀喜全和冀廷梅在一起,我们三个在一起说了这些话呢?全是他推测的。我相信我们在排非的证据上,毕炜炜一直在庭前调查,在法庭调查,还有我们在庭前会议上一直要求排非的证据,也涵盖这个时间段的证据。既然公诉人在排非没有办法排,还要把它提交出来,但是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你们的审查功能和监督功能在哪呢?他明显出现了他自己说了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我觉得作为我们一个法律人士,专业的法律人士不应该把这一份证据提交上来,这最起码你们审查的功能和监督的功能得到体现。这我作为我是一个不懂法的人,这是最真实的感受。对于他所说的商量这件事我不想具体再说,我想在后面的辩论阶段会展开激烈的辩论。对于孟相林说的话,我是认同的。确实当时就是为了考虑市场各个市场的稳定性。然后对于曹某桥所说的我也认同,因为他所说的具体的原因,因为他们了解,我因为我当时去的时候我应该是听曹某桥,当时我去我还不知道为啥原因,当时说的原因也是这个原因。最后,我想说的是,在这里面,在划分界限的时候我去的比较晚,当时我去的时候也只是听了他说划分界限的问题。当时没有人对划分的界限,当时冀廷梅说,当时我忘了谁说了什么,冀廷梅也没有和当时现场的人讨论,因为我去的时候她已经正在说了一半,我去的比较晚。但是当时说的时候,冀廷梅当时在说这件事情的时候,说是考虑到我们各个市场的实际情况,然后是这样提议的问大家。当时所有的人都没有说话,包括我在内没有说一句话。因为我当时因为这样划分,虽然说我们市场有点吃亏,但是为了各个市场的考虑,我也没说一句话,当时所有的人,她说这样划分,问大家有没有意见,当时所有人都没说一句话,然后就依次走到街道口。当时的时候也就十几分钟的时间,所有人都没有说一句话。所以对于说所以我所说的“当时他们没有征求个人的意见”是不实的,因为我是当现在在这里面所有人的证言里面,现在只有我是当时在场,当时在场,可以到时候我们可以对这个问题划分界限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要求当事人可以当庭质证啊,实际情况就是这个样子。然后对于这一份证据,我想说的是,对于这个事情,它是为了市场的稳定,没有想到把它弄成一个划分的界限,作为一个涉黑一个最重要的,这是我没有想到的。但是,这个实际情况一定我想听,我想在后面,这个向对公诉人提我自己的一个建议:在你们提供举证举证,既然举证肯定是要证明一些方向,这是我个人的见解。对于有些太有矛盾的,还是说明显的偏离,我们不要把它举出来,举出来反而觉得说很可笑,这是我对我自己个人的观点。还有第三组证据,玉之友员工这个证据。我先说前面的,第一个是李某涛的证言,他的收费方式、大致分工,我暂时是他说的基本上是实话。然后他说了一句“冀家统治着”,我觉得这说的不是实话,观点和说赵书华是一样的,说这个“冀家”,完全是办案人员他们的语言。在我们来说,我们在公司工作多年,我们一般说公司,要么说“公司”,要么就是说“玉之友”。只有这两个代言,“玉之友”或者是“公司”,这两个称呼,所以对于他们所说的这个证据,全是公安上的,这个我们最后再说的时候,我最重点我会对提出异议的,因为这个确实是不实的。第二点,他说的是对于没有收费上来的人,说自己天天去,多去,天天去,这个是不实的。因为李某涛在公公司,他是属于坐不住的人,对于收费这个上面,主要的时候他就收,剩下的时候他都基本上收费他都不咋去。他说要协助我做好接待工作,所以他说天天去,绝对是办案人员粘贴复制的,不是他自己的,可以要求他当庭对质。第二个,我最重要的是对张某山证言做一个质证意见。写的,也是“冀家”的,因为在初期的时候,一直知情,玉之友办公室实际是由他负责,因为这个就在我们办公室的人,现在唯一能在座的都是赵书华,随后再她的质证的话,我说的话如果是假的,她可以当庭提出来。因为主要都是张某山负责办公室这一个,我跟张某山的性格我们完全是不一样的,我们做事的方针本质上都是不一样,他一般也不给我,在汇报问题这个问题上,他基本上不跟我说。有的时候问到哪个问题,他会说鼓囊了一句,我跟晓永说过,或者是我跟谁说过,一般像这种情况我就不多问。反正只要因为办公室既然让你负责了,是我管收费这一块我也就不再多问了。因为他说,说有的人刚开始他们去收费的时候,有些人去问为啥没交管理费?这一个我想说明一点的是,因为玉博苑和宝玉城他们市场形成在前,在这里面我们的口供上也有所体现,我们的收费模式、收费基本上都是一样,基于我们这个案子是牵扯到玉博苑和宝玉城我才提到这,但是我想在这里另外补充一点,我们石佛寺总共有十大市场,相对做的比较大一点的有琢玉苑还有宝玉城是会稍微晚一点,还有宝玉城,还有新村市场,还有河对岸的万玉市场,万玉市场不和我们比,他们应该还差不差不多,甚至要超过我们。他们的体量也是很大的,我们的收费模式,收费的管理模式都是一样的,而且我重要提一点,万玉市场形成和我们时间是差不多的。他们这些商户不仅在我们市场做,而且在万玉市场,甚至新村市场,琢玉苑,这些都是宝荷玉城,他们基本上都是在我们玉之友市场周边的市场,他们收费的都是一样的。就像我们经常去一个饭店吃饭,到这个饭店到那个饭店,怎么交钱,好像都是一样的。这个收费标准可能有略微有一些不同,人家这个有特色菜,那个没有特色菜,一个菜跟这个饭店可能卖18,在那个饭店卖15,这个属于都是正常的。所以对于他说的说,问为什么交费,他完全就是一本正经胡说八道。因为当时的时候好多商户都是,据我了解,有的人还怕不交费,他那个摊位没有,他主动去交费。对于他说的这个,我是完全不赞同的,而且我在这里重点提出来,我要求张某山必须要到庭。因为对于他上面所说的东西,第一,要么不是他真实意愿的表达,就是公安上粘贴复制的,要么,就是他,我也想问他为什么出于是什么目的去做,因为收费基本上当时的时候办公室人员都是他带领着下去收费,所以基本上办公室收费的方式具体他们咋做,可以说基本上是他培训出来的。我,众所周知,所有的口供上你们都可以看到,我把票本给他们,在收费阶段,我是从来不下市场。我们个人,我没有去收过一分钱,没有直接对商户去收过一分钱。所以对于他说的,他说他自己说,他们天天去,自己还说自己天天去,然后他又对办公室的人员说,你们下去好好说。这自己说的不就是互相矛盾的吗?他到底做了啥说了啥,让他当庭来说好不好?他自己这份口供上,自己思想矛盾的点太多了,我都不一一列举了,你们都是搞法律的。我想公诉人对张某山的证人证言能慎重考虑一下。即使说如果说有强迫,那也是他个人的行为,跟我们公司没有半毛钱的关系。他还说概不听他的话。基本上他在公司工作这一段时间,我们的交流,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可以在以后,可以听赵书华,可以看说一说他们我们之间这相处模式是啥,因为她是见证了我们之间相处的关系。个人说不算,我说了也不算,可以让我们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去说。还有这个,我现在都不明白,你们现在说管理费,我们到底收你们说管理费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还是说我们这个抢收是不合理的?抢收是不存在的。管收管理费这个行为是事实,但是抢收又是不存在的,所以到现在我就不明白,我们一个收管理费的形式是一个正常的商营商行为。然后对于第四个吕某忠的证言,他说的基本上也是差不多都是属实的。在这里他提到了玉雕湾商贸城门前的这个管理费,也说明了我们当时收了玉雕湾商贸城,确实是收了管理费。而且这个管理费我就讲过了,当时是物业上王高峰给赵书华说,然后我那个时候刚好走到那,他们说说这个事,我说那你们物业上同意能不能代表商户?

他们说商户也愿意交。我都笑了,你既然委托给我们收,那所有的服务也是我们做。当时还提到了,当时曹某桥还提到了一个我都忘了这个事儿,当时的时候,因为商贸城他们营业模式,就打扫卫生各方面,他们也是小区的管理者,他们打扫卫生的时间也是他们小区管理的,也存在和纬三路同样的情况。而且管理上,他们是个小区,他们商户不可能遇见问题去小区投诉,所以商户也是希望我们去统一管理,他们有遇见问题的时候也有人去帮他们去解决。所以对于玉雕湾商贸城门前管理监督的口供上也有所体现,所以最后他说的这个口气和他们一样,完全就是公安加上去的,他们的语言,而不是他们真实意愿的表达。他们自己也是这里面的收费人员,不会把一个正常的营商行为去说成这种行为,加上个人的一些主观的,主观的一些去判断,而不是客观事实。还有,第五组韩浙(化名)的证言,韩浙(化名)的证言更是不实。他说,有的商户不愿意去交或者是啥,他们保安,我想问他们的,我们的工资是发给他们到物业上了,如果我们不收这个管理费,那他们的工资是国家财政给他们拨款吗?这完全就是假的,我不想再一一地说了。然后,我再说一下,因为我们在前面南红市场收费,这个我们已经质证了办公室人员的这些情况,就是他们的口供,我刚才再次比较了一下,包括我们的口供,还有玉之友市场员工第三组这些证据不同,基本上都是一天的证据,而且都是指证的南红,就是露天市场,还有门面房子管理费这个问题。在这里我想有两个疑问,第一个疑问,对于一个收费行为,为什么指证了两个罪名?都是一些都是指露天市场这些收费的情况,收管理费这些情况。对于一个收费的行为,你不说它能不能成立,你既指证了它强迫交易,又指证了它寻衅滋事。我是不懂法的人,我不知道从我个人的感受,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他们所有的口供都是一类口供。然后第二,对于他们这些证据,既然一份口供上在那个上面出示,又在这个上面出示,而且还是没有完全出示。所以说,对于我们既然是举证,举证肯定是它的关联性、合法性,还有它的真实性,你不完整出示咋能体现真实性呢?在这里我举一个我个人感觉的例子,这个自己个人感觉,就像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我们说小姑娘长得可好,哪里都长得好,就是脸上有个麻子。但是如果说,我这是我说原话,但是如果这个人说你看这个人真的这个姑娘长得不好,脸上有麻子,别人也说这个人长得不好,脸上有个麻子,三人成虎,我们往往忽略了最重要的一个,前面那句话,这个小姑娘长得真好,就是脸上一个麻子,是一种遗憾,而不是一个缺陷。但是他把这个缺陷拿出来,你一说我一说,成了这个小姑娘长得不好,完全违背了第一个人说这话的意思,这是我个人的感受。所以说,我不知道为什么刚才公诉人我也没有听清楚,在韩浙(化名)证言之后,我们第六到十二证言,都是属于应该是,我看这几个人物大部分除了史某波魏某梁我认识以外,别的人我都不认识,然后我刚才翻了一下给我们发的南红市场举证的,应该都是指的保安吧,都是市场上的保安。然后这几份证据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出示,没有举证提纲也不知道什么意思。所以我想说的是,在接下来我们被害人的陈述,我想请求公诉人,对于虽然体量比较大,但是想既然举证就是想还原事情真相,让我们通过举证,通过举证,通过从各个角度去还原这个事情真相。我们庭开了这么长时间,就是为了还原事情的真相,我希望,也请求公诉人,在接下来的举证中能够完整地出示证人证言,不然的话我拒绝质证。因为没什么意思,就像我刚才举的那个例子,你脱离了那个语言环境,我说,我就是口头跟我说了有什么意思呢?也许它本身就不是人家这些人真实的表达,我举这个证意义何在呢?这个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员黄俊慧:赵书华发表质证意见。

赵书华:第二组证据不发表意见。第三组证据,赞同冀晓梅意见,补充几点:一、李某涛“不愿意交,天天去怕影响生意”,没有这现象。二、张某山说有人不交费、冀晓梅叫他去汇报,我不清楚。我跟他一起收费时,没听到有人不愿交。如果有这种现象,我不会负责收费,因为没能力。三、吕某忠“一般手续三人以上”不正确。办公室共5人,留1人值班,1人在1楼,只剩3人,分两组,一般我一个人,其余两人一起,最多两人,没有三人以上。四、韩浙(化名)说我问过商户因手续吵架,请他说出哪个商户、在哪经营、什么时间,拿出证据。其余发表完毕。

审判员黄俊慧: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第四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124份、证人证言35份及交费凭证若干,证实玉之友将玉北路北侧、玉西路西侧、玉南路南侧、碧玉大厅一楼门店及玉雕湾小区东侧等区域划为收费范围,强行收取管理费。分6组举证,第一组涉及玉北路北面门面房及摊位,共59份。

以下人名、地名皆为化名)

宣读被害人梁正(化名)陈述:夫妻在玉良品门店前摆摊,2018年前房东说摊位是他的,玉之友不再收;2018年起房东说了不管用,玉之友直接收。2018-2019年按季度收,每月100元,一季度300元;2020年起按年收,每个摊位每年1000元(优惠200元)。妻子从2018年至今交费5000多元,两人共6000多元。摊位在道牙上,属房东,与玉之友无关。赵书华收费说话很冲,不交或晚交就不让摆摊,拿走收款二维码或货。被收过三四次货,最近一次去年10月,赵书华带人收走挂绳和二维码,交钱说好话才还货,二维码未归还。冀家成名多年,没人敢得罪,不交不行。他们跟土匪路霸差不多。

证人仵霞:证实与丈夫在同样位置摆摊,2018年起玉之友收管理费,赵书华收费,不交晚交拿走货物或二维码。共交6000多元。

被害人蒙2016年起摆摊,2020年挪到三合前门店门口。起初每月100元,后按年每摊位1000元,两个摊位从2018年至今共交11200多元。赵书华常来收费。2016年因未交,赵书华领人拿走玉货,按天交30元才拿回。之后又被收走四五次。听说冀家势力大,不敢得罪。

被害人杨承:2018年在玉之友北侧经营,管理费按季度每月200元,年2400元;2020年起按年2000元,共交8800元。赵书华收费说话气势强,不交就来两三人影响生意。只安排收垃圾,无其他服务。不敢得罪冀家。

被害人赵春:2016年开店,两间门面每间每年2000元,16年至21年共交24000元。赵书华收费强硬,不交就来店里吵闹。只收垃圾,收费不合理但不敢得罪。

培(赵春妻):证实同样情况,共交2万元。表示在这里做生意都得给冀家交钱,不交生意做不成。

田:2016年起经营玉田珠宝店,管理费起初按季度年2400元,后按年2000元,2016-2021年共交12800元。赵书华收费,起初未交,赵书华多次催,第三次带两个保安到店,无奈交钱。听说冀家势力大。

雷(赵田员工):证实老板每年交12800元,老板说这钱是保护费,不交不行。

山:2014年起经营镶嵌店,每间每年2000元,2014-2021年共交16000元。赵书华说话硬气,不交就天天催甚至坐在店里不走。

英:2014-2021年每年被硬收2000元,共16000元。不交就反复来,这一片都是冀家控制。

生(化名)2020年起经营格镶嵌店,每年4000元,两年8000元。赵书华带人到店,不交就站着不走吵着硬要。

胜(叶员工):证实老板每年交4000元,商户都要向玉之友交钱,不交不行。

如:2015年起经营水玛瑙店,门店每年2000元,摊位每年1000元,门店共交14000元,摊位7000元。赵书华每年带人挨家收,到店直接说该交钱。

梁某东:证实李如门店交14000元,摊位7000元,合计21000元。商户都要交钱,不交不行。

瞿某静:2012年起经营世镶嵌店,每年2000元,10年共2万元。赵书华着工装到店直接说交钱,不交反复催。

和某东(瞿某静丈夫):证实交费2万元。只要在垃圾窝这一片做生意,无论是门店还是摆摊,都必须给冀家交钱。

非(化名):经营热干面店,2017-2021年共交1万元。前两年男的收,近两三年赵书华收。虽非玉石生意,但听说冀家势力大,不敢得罪。

(张妻):证实五年共交1万元,另代隔壁万镶嵌店交3年6000元。这边都是冀家实际控制。

2018年起经营千玉阁珠宝店,房子是家人买的,门店每年5000元,摊位每个每年1000元(共21个),2018-2021年门店交2万,摊位交6万,合计8万元。赵书华每年3月带人到店通知交钱。

柏某荣(李员工):证实4年交8万元,商户都要交钱。

2016年起经营新玉雕店,门店每年4000元,摊位每年1000元,共交36000元。收费人员两三人着工装。

(李员工):证实共交36000元,他经手三次各6000元。开店都要交。

张某东:2019年经营名镶嵌店,每年2000元,共4000元。赵书华着制服到店,不交不让开店。

蒋某杰:2018年起摆摊,2020年起每年1000元,共2000元。赵书华收费牛气,不交不让摆摊。

高某州:2015-2020年共交8200元(2015-2020年每月100元计7200元,2020年1000元)。不交不行。

吕某中:2019年经营心镶嵌店,共4000元。赵书华着制服到店,不交不让开店。

2019年经营龙镶嵌店,共7400元。赵书华到店直接要钱,不交不让开店。

张某佳:2015-2021年共15000元。赵书华到期催收。

邱某可:2013年起经营今镶嵌店,门店起初1500元后2000元,摊位每个1000元,累计12000元。赵书华着工装到店催收。

王某周:2020年起经营可意包装店,每年2000元。赵书华到店,不交天天催。

仝某鹏:2014年起摆摊,共交七八千元。赵书华拿二维码和收据挨个收。

梁某燕:2014年起摆摊,共交七八千元。起初认为不合理未交,赵书华让其第二天交,无奈交钱。

王某六2019年开始摆摊,共交费3200元。不愿交,赵书华领保安到摊位,迫于压力交钱。董2020年经营金镶嵌店,共交4000元,不交就不让开店。李某闯2019年经营金珠宝镶嵌店,共交6000元,起初以为是政府收费,后知是乱收费。王某丽2019年起租摊位,共交5400元,只安排收垃圾。任2019年开瑞金工镶嵌店,共交6000元,不交生意做不成。王2020年租赁门店,年交2000元,赵书华上门气势强。潘某蓝2020年摆摊,共交2000元。吴2014年经营湘镶嵌店,共交12000元,不交就往门前堆垃圾。郑某强2016年经营广抛光店,共交17500元,赵书华说“这是规矩”。杨2012年经营源镶嵌店,共交2万元,不交就天天催。李某阳2020年经营河镶嵌店,共交8000元。吕某霞2018年摆摊,共交4400元。张伟2015年经营龙镶嵌珠宝店,共交约2万元,不交就坐店里不走。

郭丹丹律师:审判长,应宣读商户何时开始做生意、何时租赁门店,关系到经营年限。很多商户12年、13年就在市场经营,与指控密切相关。

公诉人:2018年摆摊,2020年又租一个,共交11200元。许某童2015年经营金金镶玉店,交约12000元。吕2017年经营金遇镶嵌店,交约1万元。张某玲2017年摆摊,交5600元。齐某军摆摊,交至少8000元。王消2017年经营蓝镶嵌店,五年交1万元。李某芝2019年摆摊,交3200元。史某立经营万镶嵌店,交6000元。王2020年经营河和田玉店,交7000元。梁某燕2014年摆摊,交七八千元。第一组出示完毕。

审判长白云:上午庭审到此,下午2:30继续开庭,现在休庭。

多数证言说因冀家有权有势被迫交费,赵书华语言威胁不让摆摊。但赵书华是教师出身,平时说话不带刺,更不骂人。说威胁既无骂人也无具体暴力。第二,商户说没享受到服务不真实。玉之友市场是我合法取得土地出资修建,道路、人行道都是我们建的。收取管理费提供保洁、保安、24小时巡逻、货物安全、售后服务等。市场繁荣,商户能赚钱才来。收费参照全国成功市场,每年摊位1000元、门面2000元,与房价(一间年租金10-15万)相比很小。石佛寺有十大市场,商户自由选择,若赚不到钱即使恶名在外也不会留下。商户在这里经营十几年,若强迫早跑了。我们前期投入巨大,不是强制收费。不交费不能摆摊,就像超市不交钱不能拿商品,是正常交易。公诉人证据与事实不符。

继续开庭

14:30

审判长白云:现在继续开庭,法警传被告人到庭,打开戒具,下面由审判员主持。

审判员黄俊慧:公诉人上午出示的证据有重合,钟某想出示了吗?还有马灿(化名)的。

公诉人:钟某想2014年经营诚镶嵌珠宝店,每年交2000元,两个摊位经营8年共交16000元,每次商贸城办公室的人天天催,不交就让关门。出示完毕。

审判员黄俊慧:继续出示。

公诉人:第二小组,玉南路门面房及摊位。被害人陈某瑞2013年开店,门店加两个摊位,每年赵书华带保安来收费,不交做不成生意,近十年共交3万多元。魏某敏2019年开店,每年除6万房租外交4000元管理费,赵书华带保安干扰一周被迫交费。陈某娜2019年摆摊,每月100或每年1000元,共交3000元。李某立2021年两个摊位,每年2000元,赵书华带保安收费。张某东2017年开店,每年4000元门店加3000元摊位费。陈某彦2017年摆摊,共交5000多元,因摊位超宽多交。徐某平2019年起交3400元。曹某涛2020年开店,每年4000元,共8000元。房东李某玺证实不交做不成生意。刘2018年开店,每年4000元,共2万元。徐某长(员工)证实老板每年4000元。卓某芝2020年开店,每年4000元,赵书华称“这是玉之友地盘”。胡某献2018年开店,每年4000元,称“这是规矩”。刘某静2019年买门面房,每年4000元门店加1000元摊位,因害怕断水断电交费,2021年被强行不让在门口卖白玉。门某丽2019年起交4500元。常某便2014年起交7500元,2016年被保安用喇叭撵到碧玉大厅。王某焕2019年起交3500元。

第三小组,玉西路门面房及摊位。陈娟2010年起,门店每年2000元,三个摊位各1000元,11年共55000元,赵书华收。刘某明2014年开店,2间4000元,后4间7000元,8年至少38000元。王某良合伙,11年共约38000元。申某彦2014年开店,2016年起每年2000元,6年12000元,不交就到店吵。宰某朝2015年起7年14000元,称“市场规矩”。王某梅2019年起3年6000元,收费者“恶狠狠”。瞿某东2021年开店,一年2000元,不交天天催。

第四小组,碧玉大厅一楼周边门面房及摊位30人。张某中2018年开店,3间每年2000元(3年18000元),12个摊位各1000元(3年36000元),赵书华年底收费。陈燕2021年开店,门店2000元,空调费冬季8800夏季1180元,摊位各1100元,收费者称“没生意也得交”。宗某梅2020年开店,门店2000元,空调1980元,2个摊位各1000元。王某意2021年开店,门店2000元,空调2000元,摊位每季度300元。王豪2016年收房,2021年自营,门店2000元。李某伟2016年开店,门店3000元,自己摊位1000元,租户摊位各1000元,2018年起门店14000元,自己摊位2000元,租户至少56000元,赵书华称“每户都要交”。赵某娇(妻)证实共17000元。张某平2018年租摊位,2018-2020年每年1200元,2021年起1000元。陈某杰2017年起2017-2019年1200元,2020年起1000元。刘梅2018年开店,门店2000元,空调2000元,摊位1100元,4年12000元。王某岩2021年开店,门店2000元,2个摊位各1000元。林某兵2019年开店,3年12000元。李2017年摆摊,2017年1200元,2019-2021年每年1000元。马2020年开店,门店2000元,2个摊位各1000元,2年8000元。马某巧(家属)证实同样。林某达2019年开店,2年6000元。黄某慧(林某达妻)证实硬收。汪汪2021年开店,前租户交门店费,2个摊位2000元。梁正南红市场,门店2000元,3个摊位各1200元,赵书华称“他们的地盘”。孟2017年摆摊,2017-2021年每年1200元,2021年1000元,共6000元。王某江2019年底开店,门店2000元,空调1980元,3个摊位各1000元。黄某文2016年开店,2017-2021年每年门店2000元,2个摊位各1000元,共2万元。陈2018年开店,4年门店8000元,2个摊位8000元,共16000元,称“不交店就别开了”。艾某蕊2020年开店,2021年门店2000元,2个摊位2000元。穆某保2021年开店,门店2000元,2个摊位2000元,称“市场统一的”。吕2017年开店,5年门店10000元,自己摊位2000元,共至少11000元。李某鑫2019年摆摊,2019-2020年1200元,2021年1000元,共3400元。仵2010年摆摊,2016年被撵,2021年前每年1000元,2021年摊位费4000元含管理费。罗某金2016年摆摊,2020年开店,2020-2021年门店4000元,2021年摊位1000元。程某洋2016年租门市至2022年6月,每年2000元,赵书华收,收款账户冀晓梅。第四组出示完毕。

第五组,玉雕湾门面房及摊位。朱某献2019年开始,2020年增加摊位,每个每年1000元,收费者50岁女性拿扩音器喊“不交就不让摆摊”。

曾薪燚律师:公诉人把位置说一下,这是玉雕湾商贸城的,不是玉之友市场。

郭丹丹律师:语速慢一点。

公诉人:朱某献在玉意店门前摆摊,2009年开始,2020年增加一个摊位,每个每年1000元,害怕摊位被收走。关某福2014年购买玉雕湾玉博路门面店,门口摊位自己用,每年交1000元,收费者称摊位由其管理,不交不让摆摊,曾用喇叭喊“这边不让摆手镯,不走就收盘子收货车”。

福认为收费不合理,因为门口是小区已交物业费,且玉之友曾用喇叭喊“这边不让摆手镯,不走就收盘子收货车”。袁2019年开始,2020年8月租三个摊位卖白玉手镯,2021年被撵到白玉大厅二楼,除摊位费外每个摊位每月给玉之友交100元管理费。赵书华带人来收费,不交就冲进来,恶狠狠说“谁让你们上二楼的?赶紧交费”。交了2020年两个月200元、全年1000元、2021年全年1000元。赵海莲,2020年与他人租三个摊位卖白玉手镯,2021年10月被撵到白玉大厅二楼,每个摊位每月交100元,赵书华威胁收摊位收货物,交费同袁。张阳,2009年租两个摊位,除摊位费外每个每年给玉之友交1200元,2021年10月到白云大厅交1500元,收费者称市场由其管理,不交不让摆摊。唐京,2020年租三个摊位卖白玉手镯,2021年10月被撵到白玉大厅二楼,每个摊位给门店交3000元后还需给玉之友交1000元,50多岁女性拿扩音器喊“摆摊就要交钱”。江应,2009年租摊位,每年给玉之友交1200元,2021年交1000元,2021年10月被撵到白玉大厅交1500元,五六十岁女性带人来收费,不交不让摆摊。徐娟,2020年租一个摊位,2021年10月被撵到白云大厅,每年给店老板交3000元(2021年涨到5000元),另给玉之友交1000元,50多岁女性称“这边我们管理,不交收走摊位”。陈江,2021年7月租摊位摆三个月,10月被撵,除房东外每月给玉之友交100元,赵书华收。李2009年租摊位,2021年5月到期未续,9月到白云大厅,每月给玉之友交100元,不交可能扣押货物。幸会连,2015年买6间门面房,2018年开店,门口两个摊位共交5000元左右,开始每年2000元后1000元,收费者称台阶上摆摊也属其管理。项丽,2009年摆摊,每月给玉之友交100元,共2000多元。杨霞,2019年摆摊,2021年交1000-2000元摊位费,每月交100元管理费,基本没见打扫卫生,共交3200元。郭超,2018年下半年摆摊,2021年租摊位,除摊位费外交1000元管理费。张霞,2020年摆摊,每月交100元,共1000元。张2018年摆摊,2021年10月被撵,每年给玉之友交1200元,共4800元。朱慧,2019年摆摊,2021年10月被撵,2021年9月交1000元给玉之友,到白云大厅又交1500元,保安用喇叭喊“露天不准卖白玉手镯,限期三天上楼,否则收回摊位”。杨霞,2020年3月摆摊,2021年10月被撵,租摊位交2200元,另交1000元卫生费,50多岁女性带保安收。李霞,2021年10月被撵,2017年底到2020年9月按季度交每年2400元,2021年9月按年交2000元,共11600元,五六十岁女性带人来,不交拿走玉货。李彦,同样被撵,共交5800元。付丰,2013年买门面房,2020年摆三个摊位,交2000元管理费。张2020年租门面房开店,门口4个摊位,每个出租给玉之友交1000元。何明,2021年10月到白玉大厅摆摊,给玉之友交管理费。张军,2021年摆摊,交1000元。李秋,2020年摆摊,交600元。王2020年摆摊,交2000元。朱煦,2017年自己门面房及店门口摆摊,交物业费外还需给玉之友交。张平,2016年4月摆摊,2021年被撵,南红市场摊位费每年3600元,玉雕湾交7000元未到期被撵,到白玉大厅又交1500元,赵书华带保安称“不交钱不允许摆摊”。陆亮,2012年到宝玉城,2022年3月租门面房开店,需给玉之友交费,玉之友将卖白玉碧玉撵到大厅并对摆摊收费。刘阳,2013年买门面房,2020年设十几个摊位,玉之友对路沿石上摆摊每月收100元,按年1000元。贾某保,2021年6月开店,门前摊位给房东交费外还需给玉之友交。张2022年6月租门面房,玉之友将白玉碧玉商户撵到大厅,每个摊位每年收3000元。朱豪,2011年买门面房,设6个摊位,每个每月交100元。李威,2016年租门面房经营一品南红,门口7个摊位,每年交1000元,两年至少14000元。潘耀,2015年5月租门店,门口摊位房租各半,每月给玉之友交管理费。第五组出示完毕。

第六组,13户房主陈述。李国,房子在玉之友对面,两间门面,2013年起玉之友收管理费,门面一年4000元,露天摊位每月100元,赵书华等人以不让做生意威胁。李玺,房子在对面,两间门面,同样收费,以市场由其管理不交做不成生意施压。牛玉,房子在玉之友西侧,两间门面,每年收4000元。魏六,房子在玉之友大酒店北侧,两间门面,2014年起收费,一间每年2000元,摊位每个1000元,赵书华以关门威胁,找冀晓梅说情免了一个自用摊位。李英,房子在玉之友大酒店一楼一间门面,2014年起收费,门口摊位每个1000元,最初张某山,近年赵书华,8年共16000元。王琴,房子在玉南路南侧,2014年起收费,赵书华以市场管理为由,自己做生意两年交4000元。张彦,房子在西侧8号,玉之友每年向其店铺收费,金额不详。杨生,房子在北侧三层小楼,自己做生意时被索要管理费,一间一年2000元,摊位一个1000元,赵书华以收货物威胁,房主未交。苏文波,房子在北边已出租,玉之友收租户一间一年2000元,认为欺负外地人。刘,房子在垃圾窝两间门面,玉之友收租户一间2000元,因冀家势力不敢反抗。田奇、马社、李均不清楚或认为与冀喜全无关。

第四组证据出示完毕。124名被害人、35名证人证言及书证基本一致,证实冀家控制垃圾窝市场,门面房和摊位与玉之友无关,但冀家说交也得交,不交不让做买卖。收费时挨家催收,商户明知不该交但不敢得罪。梁正(化名)、仵霞、蒙等不交钱,赵书华言语威胁、滋扰、没收货物。初步统计交费118万余元,有票据54万元。请法庭质证。

审判员黄俊慧:被告人发表质证意见。冀喜全先发表。

冀喜全:多数证言说因冀家有权有势被迫交费,赵书华语言威胁不让摆摊。但赵书华是教师出身,平时说话不带刺,更不骂人。说威胁既无骂人也无具体暴力。第二,商户说没享受到服务不真实。玉之友市场是我合法取得土地出资修建,道路、人行道都是我们建的。收取管理费提供保洁、保安、24小时巡逻、货物安全、售后服务等。市场繁荣,商户能赚钱才来。收费参照全国成功市场,每年摊位1000元、门面2000元,与房价(一间年租金10-15万)相比很小。石佛寺有十大市场,商户自由选择,若赚不到钱即使恶名在外也不会留下。商户在这里经营十几年,若强迫早跑了。我们前期投入巨大,不是强制收费。不交费不能摆摊,就像超市不交钱不能拿商品,是正常交易。公诉人证据与事实不符。质证完毕。

审判员黄俊慧:冀晓永发表意见。

冀晓永:124份被害人陈述内容完全一致,都是“害怕冀家势力、强迫交费”,明显是侦查人员复制粘贴,非法取证。我们在庭前会议要求三方合证,公诉人一直不回应,是否证明公诉人知道证据虚假?检察机关应主动调查核实。我再次请求合议庭启动三方合证,还我们清白。

审判长白云:现在休庭。

往期链接

庭前会议报告:

第一天第二天第三天第四天第五天第六天

第七天第八天第九天第十天第十一天

第十二天第十三天第十四天第十五天

第十六天+冀喜全对起诉书意见1

发问:

第十七天:冀喜全对起诉书意见2+发问冀喜全1

第十八天:发问冀喜全2

第十九天:发问冀喜全3

第二十天:发问冀喜全4+毕炜炜对起诉书意见1

第二十一天:毕炜炜对起诉书意见2+发问毕炜炜1

第二十二天:发问毕炜炜2

第二十三天:发问毕炜炜3

第二十四天:发问毕炜炜4

第二十五天:发问毕炜炜5

第二十六天:发问毕炜炜6+孟相林对起诉书意见+发问孟相林1

第二十七天:发问孟相林2

第二十八天:发问孟相林3

第二十九天:发问孟相林4

第三十天:冀晓永对起诉书意见+发问冀晓永1

第三十一天:发问冀晓永2

第三十二天:发问冀晓永3+冀晓梅对起诉书意见

第三十三天:发问冀晓梅1

第三十四天:发问冀晓梅2

第三十五天:发问冀晓梅3

第三十六天:发问冀晓梅4

第三十七天:发问冀晓梅5

第三十八天:毕春龙对起诉书意见+发问毕春龙1

第三十九天:发问毕春龙2

第四十天:发问毕春龙3

第四十一天:发问毕春龙4

第四十二天:发问毕春龙5+李明章对起诉书意见+发问李明章1

第四十三天:发问李明章2

第四十四天:发问李明章3+冀晓辉对起诉书意见+发问冀晓辉1

第四十五天:发问冀晓辉2

第四十六天:发问冀晓辉3  毕云星对起诉书意见  发问毕云星1

第四十七天:发问毕云星2

第四十八天:发问毕云星3+刘刚对起诉书意见+发问刘刚1

第四十九天:发问刘刚2+苏文波对起诉书意见+发问苏文波1

第五十日:发问苏文波2

第五十一日:发问苏文波3+张文峰对起诉书意见+发问张文峰1

第五十二日:发问张文峰2

第五十三日:刘明润对起诉书意见+发问刘明润1

第五十四日:赵书华对起诉书意见+发问赵书华+吴景军对起诉书意见

第五十五日:发问吴景军1+毕伟朋对起诉书意见+发问毕伟朋

第五十六日:排非(毕炜炜)

第五十七天:排非(孟相林)

第五十八天:616聚众斗殴罪质证1

第五十九天:616聚众斗殴罪质证2

第六十天:616聚众斗殴罪质证3

第六十一天:616聚众斗殴罪4

第六十二天:616聚众斗殴罪5

第六十三天:616聚众斗殴罪6

第六十四天:616聚众斗殴罪7

第六十五天:616聚众斗殴罪8

第六十六天:616聚众斗殴罪9

第六十七天:616聚众斗殴罪10

第六十八天:616聚众斗殴罪11

第六十九天:616聚众斗殴罪12

第七十天:616聚众斗殴罪13

第七十一天:616聚众斗殴罪14

第七十二天:616聚众斗殴罪15

第七十三天:616聚众斗殴罪16

第七十四天:616聚众斗殴罪17

第七十五天:杜某潮寻衅滋事案1

第七十六日:杜某潮寻衅滋事案2

第七十七日:杜某潮寻衅滋事案3

第七十八天:王某先被寻衅滋事罪1

第七十九天:王某先被寻衅滋事案2

第八十天:冀某恒被寻衅滋事案

第八十一天:南红市场寻衅滋事案

第八十二天:南红市场寻衅滋事案2

第八十三天:南红市场寻衅滋事罪3+玉之友强迫交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