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动态】2026年5月陕西辖区市场动态


【市场动态】2026年5月陕西辖区市场动态

陕西上市公司协会2026年5月陕西辖区资本市场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归纳汇总,具体如下:

一、陕西辖区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5月31日,陕西辖区有主板46家、创业板17家、科创板16家,北交所6家。按地区分类,西安65家,咸阳7家,宝鸡5家,榆林2家,渭南2家,汉中1家,商洛1家,铜川1家,延安1家。

截至5月31日,陕西辖区A股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为20,236.60亿元,占A股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58%。

二、沪深两市5月市场表现分析

回顾5月的A股市场,深证和创业板指数均有所上涨。5月,上证综指、深证成指、创业板指分别下跌1.06%、上涨3.10%、上涨9.81%,最终分别报收4,068.57点、15,575.13点、4,037.95点。整个5月,A股市场成交额合计达57.66万亿元。5月A股日均成交额达3.22万亿元。

2026年5月,陕西辖区涨幅排名前10位的股票中信息技术占4席,工业占3席,通信服务占1席,原材料占1席,公用事业占1席。涨幅靠前的为泰金新能。

三、宏观主要信息

1.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2026年5月22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整治方案》聚焦取缔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建立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有利于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引导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工作

国务院总理李强5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 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基础工程。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依法全面履行好中央银行职责。

3.央行发布《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民经济起步有力,主要指标好于预期,彰显强大韧性和活力。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5%。中国人民银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发挥存量政策与增量政策集成效应,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为经济持续向好向优创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四、监管新规

重要新规解读

(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2026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风险管控,保障业务平稳运行,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协议回购业务规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使用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为AAA级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开展协议回购交易的,本所采取下列鼓励支持措施:

(一)公布质押券回购出资人名单。本所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的原则,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向市场公布愿意接受特定品种债券质押的协议回购出资人名单,支持协议回购融资人主动与出资人对接和协商。

(二)鼓励开展标准期限的回购交易。本所鼓励开展期限为1天、7天、14天、21天、30天、90天、180天、270天、365天的标准期限协议回购业务,改善资金配置效率。

(三)适当提高回购交易折算比例。协议回购正回购方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及其管理的公募产品的,交易双方可以协商适当提高质押券的折算比例。折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0%,可以参考本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折扣率标准。

二、存量的协议回购交易不符合本指引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投资者应当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整,参与机构应当落实管理责任。

三、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深证上〔2022〕1208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开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管理,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等业务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协议回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协议回购业务规定条件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使用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债项评级为AAA级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开展协议回购交易的,可以适用以下机制:

(一)质押券回购出资人名单披露和使用。本所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的原则,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组织披露愿意接受特定品种债券质押的协议回购出资人名单,支持协议回购融资人主动对接和协商。

(二)回购期限标准化。本所鼓励开展期限为1天、7天、14天、21天、30天、90天、180天、270天、365天的标准期限协议回购业务,改善资金配置效率。

(三)折算比例适当提高。协议回购正回购方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及其管理的公募产品的,交易双方可以协商适当提高质押券的折算比例。折算比例可以参考本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折扣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

二、投资者使用前条规定证券以外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开展回购交易的,应当充分评估交易对手方信用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产品资质、质押券资质,自主协商决定折算比例、回购利率、回购期限等交易要素。

三、投资者使用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开展回购融资交易的,单只质押券协议回购质押总面值不得超过该券已发行未偿还总量的30%。上述指标按照单一证券账户核算。

非因主观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投资者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尽快调整至符合规定。

四、投资者不得以自身或者关联主体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担保品开展协议回购融资交易。

资产管理产品开展回购融资交易,产品委托人、管理人与质押券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交易对手方披露。

五、已经发生违约或经披露其还本付息存在重大风险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不得用于协商成交申报、质押券换券(换入)申报。回购交易存续期内,质押券发生前述情形的,交易双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业务风险。

六、协议回购双方利率报价应当具备合理性,回购利率高于5%的,应当在交易申报中备注偏离原因并说明合理性。

七、协议回购发生违约时,回购双方对质押券处置达成一致的,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对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若涉及场外资金结算,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八、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协议回购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主协议等文件,不得从事欺诈、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以及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投资者应当建立健全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全流程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并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科学制定投资决策,合理审慎管理协议回购业务规模,自行承担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其经纪客户协议回购交易的基本情况以及杠杆率、集中度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有效防范控制风险。

十、本所对协议回购交易、违约情况等进行监控,对协议回购交易实施风险监测和评估。

协议回购双方在协议回购交易中发生违约等风险事件的,本所有权将有关协议回购违约情况,向全部参与机构通报,提示相关风险。

十一、业务参与主体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或者本所其他规定的,本所将依规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十二、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投资者的协议回购存量业务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应当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尽快调整至符合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他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落实管理责任。

特此通知。

(三)深交所《关于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通知》

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债券ETF)市场发展,提升债券ETF二级市场流动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债券ETF纳入本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所上市的债券ETF可以作为质押券按照本所规定参与协议回购业务。

二、债券ETF按照规定参与本所协议回购业务的,数量申报单位为份,协议回购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债券ETF质押份数与前收盘价的乘积。

三、发生债券ETF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等异常情况的,一方应当在知悉异常情况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手方,并及时协商解决。回购双方可以采取提前终止、变更质押券、继续履行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四、债券ETF与债券在产品运作管理等方面有所不同。债券ETF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后,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差异和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五、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6日起施行。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IPO观察

(一)IPO申报受理情况

2026年5月份新增受理15家,其中上交所6家,深交所5家,北交所4家。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沪深北IPO申报受理共33家,上交所13家,深交所13家,北交所7家。

(二)IPO审核过会情况

2026年5月IPO上会审核19家,通过18家。其中沪主板1家,深主板1家,科创板3家,创业板5家,北交所8家。

1.上交所方面

2026年5月,上交所审核主板首发企业1家;科创板首发企业4家。

2.深交所方面

2026年5月,深交所审核主板首发企业1家;创业板首发企业5家。

3.北交所方面

2026年5月,北交所审核首发企业8家。

(三)IPO注册生效情况

2026年5月,IPO注册生效共计19家,其中深证主板2家,科创板1家,创业板6家,北交所10家。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沪深北IPO注册生效共计114家,其中上交所22家,深交所39家,北交所53家。

(四)2026年5月份IPO典型案例

1.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

经过二十余年的创业发展,公司已经成长为一个专注于电子材料和化工新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此过程中,努力、拼搏、创新与工匠精神已烙进每一个贝特利人的心中。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我们希望借助资本市场加速公司的发展,进一步集聚人才,提高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加速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实现高标准的企业治理与规范化管理,努力将公司打造为全球领军的新材料企业。为了达成这一目标,成为一家上市公司是我们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我们坚信,通过中国资本市场的力量,可以使公司在新时代更上一个台阶,实现公司未来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和广大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

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并执行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信息披露等各项制度,形成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并设置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其各自专长,分别担任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水平等方面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围绕现有主营业务进行,拟投入“年产特种导电材料500吨三期项目”“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无锡研发及营销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年产特种导电材料500吨三期项目将用于江西贝特利建设500吨低温光伏浆料产能,为HJT、HBC、钙钛矿等新型光伏电池技术奠定材料基础,并优化办公环境与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将优化有机硅材料产能并进行自动化升级;无锡研发及营销中心建设项目将为公司提升研发能力与营销水平打下良好基础,在人才吸引、研发设备、营销环境等方面显著提升公司竞争力,促成研发成果产业化;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募投项目实施后,将有助于增强公司研发实力和营销能力,有效提升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的自动化、智能化工艺水平,扩大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的产能规模并丰富公司产品系列。这是公司整体提升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

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创新研发为驱动,持续推进电子材料与化工新材料研发及相关产品的产业化。公司近年来市场领域不断拓展,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3,507.76万元、227,286.36万元、252,140.41万元,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652.97万元、8,562.53万元、9,749.99万元,公司业绩保持稳定增长。未来,公司将继续以电子材料与化工新材料研发和技术为抓手,秉持科技改变生活理念,为客户提供创新的产品及解决方案。公司将充分发挥在管理、人才、技术、品牌等方面积累的优势,不断完善公司的技术、管理、产品,强化公司面向客户需求提供精准服务的能力,形成持续的竞争优势,最终实现“全球领军的新材料企业”的愿景。

2.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通过)

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汽车用精密钢管及管型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较早进入汽车用精密钢管行业并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之一,公司子公司嘉兴永励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少数可将产品全面广泛应用于汽车底盘系统、转向系统、发动机系统等汽车核心分总成组件的企业之一。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包括高强度双筒减震器管件、单筒减震器管件等应用于汽车减震器的底盘系统管件产品,报告期内拥有领先的市场份额,同时,公司生产的电控减震器多孔管件是较早量产并应用于国产新一代半主动、主动减震器的核心产品之一,大力推动了该领域国产化的进程。经过多年以来的稳步发展,公司已成为汽车用精密钢管及管型零部件领域的知名核心企业。

公司自创立三十余年来,凭借着技术研发、产品创新、质量管理、客户服务等优势,与行业内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客户包括天纳克(TENNECO)、比亚迪、万都(MANDO)、安斯泰莫、蒂森克虏伯、汇众萨克斯、凯迩必(KYB)及江苏博俊等国内外知名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整车厂,产品最终应用于各大知名汽车品牌,如奔驰、宝马、大众、本田和丰田等传统燃油车,以及比亚迪、T品牌、理想、吉利等新能源汽车。根据公司测算,在全国整车配套市场,报告期内公司汽车减震器管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约为30%。公司自2018年便开始布局产品在新能源品牌及车型的应用,并在新车型前期参与相关零部件配套的开发,在产品适配性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近年来国内新能源车的高速发展,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应用于新能源车的占比已快速提升至约50%,产品已基本覆盖国内一线新能源车企及其主力车型。公司未来将继续与优质客户加强合作,不断拓展公司精密管件产品在汽车相关核心零部件上的应用领域。

公司深耕汽车用精密钢管及管型零部件行业十余年,始终致力于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通过持续的自主研发投入和积累,根据对产品技术的不断改进、对客户特定需求的分析、对行业未来升级趋势的理解,公司不断完善汽车用精密钢管及管型零部件的迭代升级,形成了多项核心技术和相关专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67项,其中发明专利14项。因此,发行人核心技术与发行人形成的知识产权相关,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1、嘉兴永励扩建年产1,500万套底盘系统配套用管项目,项目投资总额30,400.0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25,000.00万元。2、永励精密新增年产360万套汽车转向管柱系统项目,项目投资总额27,395.0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3,000.00万元。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我们尽可能保证本文信息准确可靠,但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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