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信用赋能整治“内卷式”竞争专项行动;江苏省发布跨境电商提质发展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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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
为切实保障网络零售药品质量安全,规范处方药网络零售行为,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药品网络零售相关从业者的合规意识,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处方药网络零售合规指南》,现予印发。指南首次以系统性规范对网售处方药全链条提出明确要求。该指南旨在堵住“无方售药”、“处方审核形同虚设”等长期漏洞,其核心变化在于:明确禁止由人工智能或其他岗位人员替代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确保“药”“方”分离;要求平台与药店必须在处方审核通过前,彻底隐藏药品说明书及功能主治等信息,且首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并严禁通过直播带货、买药赠药、答题竞猜等任何营销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处方药。新规大幅强化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要求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并至少每半年对全部入驻商家进行一次资质核验,同时需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含兴奋剂药品等高风险品种的异常购买进行拦截。这标志着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进入新阶段,发货地址与许可证地址是否一致将成为未来检查重点。(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近日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营销与电商赋能服务产品。本次征集聚焦两类解决方案:一是由MCN等机构提供的数字化营销服务,包括工业品内容制作、主播孵化等;二是由消费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赋能服务,如AI内容生成、数字人直播、虚拟展厅等。申报单位须为在京注册、信用良好的相关服务商,并需在2026年6月29日前提交材料。入选产品将被纳入官方推荐清单,并通过供需对接活动获得推广,采购清单内产品的制造业企业还将获得政策支持。(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苏省近日发布《跨境电商提质发展行动计划(2026—2028年)》,明确到2028年,全省跨境电商发展水平要跃居全国前列。计划突出以人工智能(AI)赋能全链条创新,并强力推动“产业带+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旨在将省内家纺、汽配等优势产业集群带向全球。为实现目标,江苏将新增培育超5万家市场经营主体,建设200个重点海外仓及200个跨境电商产业园,并在通关、税收、金融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系统构建“苏货卖全球”的新生态。(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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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中国与俄罗斯签署反垄断执法和竞争政策领域谅解备忘录
2026年5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局长马克西姆·沙斯科利斯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谅解备忘录(2026—2027)》。该备忘录旨在落实中俄政府间反垄断执法和竞争政策领域合作协定,约定了双方交流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广告领域信息,开展具体案件执法交流协作与边境合作等,以促进两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来源:市说新语)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启动“网红食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规范“网红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合法消费权益,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已启动“网红食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虚假宣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售假冒伪劣,生产经营资质缺失,委托生产不规范等问题,覆盖网络食品销售、直播带货、线下食品生产经营等全链条,对短时间内销量异常增长、投诉举报集中的“网红食品”及相关经营主体开展重点核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网络食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北京市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召开集中约谈17家重点平台企业
近日,北京市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对17家重点平台企业进行“6·18”前的集中约谈指导。市场监管、商务、文旅、通信管理、税务、邮政、版权、知识产权及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等多个部门分别提出要求,核心涉及杜绝非理性补贴、规范营销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严守诚信公平、加强资质与内容审核、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规范税务与寄递服务、强化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协同各部门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旨在规范平台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共赢发展。(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信用赋能整治“内卷式”竞争专项行动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通知,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自2026年5月至12月,集中开展信用赋能整治“内卷式”竞争专项行动。此次行动明确聚焦直播带货、外卖行业等重点领域,将通过“双随机”抽查公示结果、从严运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监管工具进行惩治,并集中曝光典型案例以强化震慑。同时,专项行动旨在健全相关信用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以期有效遏制“内卷式”竞争违法失信行为的蔓延势头。(来源: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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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动态
二手盲盒当“明盒”卖,被判赔1.8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二手盲盒销售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毛某销售已拆封的正品二手盲盒(即“明盒”)本身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其商品来源合法,使用商品名称、品牌进行说明属于合理使用,且商品经首次销售后权利人无权禁止其转售;但毛某在其网店销售链接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官方宣传图片,该行为侵害了原告某公司就相关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综合考虑作品价值、侵权情节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毛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该判决已获二审法院维持。(来源:人民法院报)
会员权益“套利”牟利,法院:寄生式商业模式不是逐利“通行证”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利用餐饮品牌会员积分套利牟利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某通过“订单代付”方式规模化攫取本应属于消费者的L币积分,并兑换代金券出售获利,该行为虽未直接违反具体条款,但实质上破坏了品牌方为增强用户粘性而设立的会员制度,损害了其合法竞争权益;同时,在消费者不知情时截留其会员福利,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寄生式、系统化的套利模式并非效能竞争,也未创造新的社会价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朱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品牌方经济损失30万元。(来源:余杭法院)
生产销售2000余万元的假冒A&F等品牌服装,被判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件。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姜某、颜某某、曾某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据此判处主犯姜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三个月,其余八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处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罚金,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该判决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现已生效。(来源:湖南高院)
未尽资质审核义务,网约车平台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吗?
一起网约车乘客受伤索赔案中,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而司机魏某擅自将家庭自用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显著增加了车辆风险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故商业三者险依法免赔,其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应由魏某自行承担。法院着重指出,网约车平台某科技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其不仅允许非营运车辆接入平台从事营运,大幅提升了运行风险并导致商业险拒赔,限制了受害人求偿渠道,更未能对驾驶员魏某的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质履行审核义务。平台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损害由司机直接侵权造成,但平台应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对魏某的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平台就司机应赔的12,543.02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来源:山东高法)
二手商品注明“售出不退”?法院判决卖家退还货款
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通过一起二手游戏机交易纠纷案,为二手市场明确了重要规则。该案中,卖家宣称“售出不退”,并在买家确认收货后以“不关我事”为由拒绝处理商品存在的绿屏、无法启动等性能故障。法院最终判决卖家需退还全部货款,并明确指出:二手商品卖家不能“一卖了之”,仍需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视频验货”无法覆盖隐蔽瑕疵,“确认收货”也不等同于认可商品质量,不能剥夺买家在合理期限内对隐蔽瑕疵的维权权利。此案提醒消费者,即便在平台自治机制中投诉失败,仍可诉诸司法途径,民法典是保障交易公平的最终准绳。(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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