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如何确定?


8.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如何确定?

答:

一、基本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以“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及直接相关税款”为原则,以“全部收入计”为例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注意事项

(一)关于因果关系认定

违法所得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该款项应当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客观的、常识认可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期间获得的款项,不必然是违法所得或全部属于违法所得,办案过程中应当加以甄别认定,排除间接的、次生的、无关的款项。

(二)关于合法必要支出的认定

  1. 支出款项应与违法行为成本具有直接相关性,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一般纳入合法必要支出认定范畴,直接相关的房租、水电费、人工费等款项可以计入合法必要支出。
  2. 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属于法定可以扣除的情形,予以认定和扣除。
  3. 《办法》公布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国家药监局通过制定文件、作出个案答复等途径对“合法必要支出”作出的解释,应当遵照执行。

(三)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1. 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和直接相关税款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防范诉讼风险的角度,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办案机构应以书面的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的内容、期限。
  3.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配合举证,或无法提供足以证实及认定合法必要支出、直接相关税款的证据材料的,当事人主张的相应款项不予扣除。

(四)关于违法所得是否需要计算、没收的问题

  1. 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中,部分条款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规定,部分条款未作出规定的,对未作出规定的条款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一般视为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无需没收,市场监管领域绝大多数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是此类情形,如《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计量法》等。
  2. 整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中,均未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规定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如《商标法》。
  3. 地方性法规有关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前述执行;部门规章无权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五)关于退赔款项处理

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款项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

(六)关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

(七)关于数额无法查清的处理

  1. 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
  2. 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但是其中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可以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部分,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
  3.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依法不予没收违法所得;部分违法所得可以计算,部分无法计算的,对可计算部分在扣除已退赔款项和相应税款后有剩余的,依法没收该剩余部分。
  4. 违法所得全部无法计算或者部分无法计算的,均应报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该审批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经法制审核或案件审核之后、行政处罚告知之前进行。

三、特殊情形

除《办法》规定的三类特殊违法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遵循“扣除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则。

(一)《办法》规定按照全部收入计算违法所得的情形

  1. 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
  2. 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3.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按照全部收入计算违法所得的情形

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1.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2.订立假冒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关于《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仅为有限列举,在实务处理中应当结合案情,审慎检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具体规定,确保适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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