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县市场监管执法领域典型案例(2026年第二期)


双江县市场监管执法领域典型案例(2026年第二期)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为提醒告诫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现公布双江县市场监管执法领域2026年第二期典型案例

案例一:双江某某饭店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制售冷食类食品案

2026年4月1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双江某某饭店超范围经营凉拌黄瓜。经查,该饭店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当事人加工销售凉拌黄瓜、猪凉片、皮蛋、撒撇等冷食类食品。

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不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可以经营任意品种的菜品,凉拌黄瓜、撒撇等属于冷食类食品,生鱼片、生牛肉等属于生食类食品,请餐饮服务经营者认真核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二:赵某某销售假药案

双江县公安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华耀民族商业街(山街)赵某某摊位上摆放有“虫草伟哥、德国黑金刚、黄金伟哥”产品,后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案涉3个产品为假药。

赵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赵某某作出没收假药、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严禁售卖壮阳类假药、劣药,此类产品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严重危害身体健康,一经查实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品单位
双江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陈吉仙
审核:陈   斌
监制:李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