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震慑效应,有效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执法办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发布培训广告案

【案情介绍】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广告监测发现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涉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发布培训广告。经调查查明,2025年3月25日,某公司为宣传其品牌及服务效果,自行拍摄通过其公务员面试培训服务考入某单位的人员视频,并进行后期制作在其微信视频号发布,视频及文案内容包含人员姓名、面试成绩及排名、录用单位、服务评价、某公司的名称以及服务特点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教育培训的效果受到考核内容难度变化、接受培训方学习基础、学习态度差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接受培训的效果因人而异,在广告中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从心理,并可能造成误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禁止。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市场主体发布网络广告应当严格恪守法律法规的底线,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健康,避免误导消费者,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二
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介绍】
2025年6月19日,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药店开架销售处方药和应阴凉保存的药品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该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处方药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必须严格管理,需要专业医师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开具处方,若开架销售,消费者提前接触到处方药包装、说明书等信息,易仅凭对药品功效介绍等内容自我判断选购处方药,存在用药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需阴凉保存的药品要求温度20℃以下,不按照药品包装标示温度储存药品,易引发变质、发霉、失效等安全隐患。因此,药品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高度重视药品陈列和储存管理,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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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法规科
编辑 | 林琳
一审 | 祝巍
二审 | 鲁晶
三审 | 徐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