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抱团涨价、瓜分市场的私下协议,无效!


同行抱团涨价、瓜分市场的私下协议,无效!

很多中小经营者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同区域同行之间为避免恶性低价内卷,通过协商统一价格、划分经营市场、锁定客户生源、互相给予补偿、限制无序竞争的方式签订合作协议,属于正常的行业抱团共赢行为,只要各方自愿签署、意思一致,就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一起涉民生服务领域横向垄断协议终审判例,推翻了这一行业惯性思维:同行业竞争者之间达成的控价、分市、限竞争协议,无论是否自愿、无论是否书面盖章、无论是否实际履行,均因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而自始无效,协议各方基于违法协议主张的利润分配、补偿款项、违约责任,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本案不仅适用于教培幼教行业,更是餐饮、零售、家政、装修、本地服务等所有中小微实体行业必须遵守的反垄断合规底线。

一、案件背景:乡镇多家幼儿园抱团“控价分市、垄断经营”

江西进贤县温圳镇,当地五家民办幼儿园为规避市场竞争、稳定行业利润、消除低价抢客乱象,先后多次共同签署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行业承诺书,形成完整的市场垄断闭环。

各方明确约定整体上调幼儿保教费用,统一设定收费标准并禁止任何一家园所私自降价促销,同时严格限制同行之间争抢生源,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接收原有在读学生,从价格和客源两个维度彻底锁死市场竞争空间。

为进一步固化垄断格局,五家幼儿园还作出明确市场分割约定,由其中一家幼儿园放弃温圳镇老街核心经营区域的招生经营业务,退出该片区市场竞争。其余四家幼儿园则按学期、按年度净利润比例向退出经营的幼儿园支付固定补偿款和超额收益分成,通过金钱对价的方式完成区域市场瓜分,实现行业整体垄断获利。

原本各方希望通过抱团垄断的方式彻底终结行业内卷、稳定整体盈利,但合作履行过程中,付费方幼儿园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补偿款项,引发合作纠纷。

被补偿的幼儿园认为双方协议真实有效、对方构成违约,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幼儿园按照书面协议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合同履约纠纷,实则背后是典型的垄断利益分配争议,案件最终一路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终审结果:垄断协议整体无效,分钱纠纷全盘驳回

经一审、二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结论完全统一,全额驳回原告幼儿园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并未纠结双方款项是否拖欠、协议是否违约,而是直接从行为性质层面作出根本性否定评价,认定案涉整套合作体系属于典型横向垄断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任何基于该违法协议提出的履约请求、补偿请求、违约追责请求均不能成立。

这一判决的核心,不在于解决几家幼儿园的欠款纠纷,而是明确了全国中小微行业同业抱团行为的效力认定标准,划清了合法合作与违法垄断的司法边界。

三、核心理由:三大逻辑否定同业垄断协议

(一)同行控价、分市、限竞争,构成法定横向垄断

案涉五家幼儿园属于同一区域、同一行业、直接竞争的市场经营者,相互之间本应通过服务、价格、口碑、质量开展正常市场竞争。但各方通过书面协议统一涨价、锁定收费标准、禁止降价竞争、封闭生源流动、划分经营区域、对价劝退同业竞争者,主观上具有明确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客观上也实际造成区域市场竞争完全停滞、消费者选择权受限、行业价格被人为操控的垄断效果,完全符合《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行为构成要件。

(二)反垄断规范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即无效

普通民事合同遵循意思自治、有约必守原则,只要不违法、不违公序良俗,自愿签署即有效。但《反垄断法》的禁止性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整体福利,不存在当事人自愿豁免、私下变通的空间。

只要协议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垄断行为,无论各方多么自愿、条款多么清晰、履行多么稳定,合同自始、确定、整体无效,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

(三)法律不保护垄断参与者的非法利益分配请求

反垄断制度的保护对象,是被垄断行为侵害的消费者、第三方经营者、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参与垄断、共同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同业主体抱团攫取垄断利益后,因分赃不均、履约分歧起诉至法院,本质是请求司法机关协助分配非法收益、强制执行违法约定,完全背离反垄断立法宗旨。

实施垄断行为的参与者无权依据违法垄断协议主张损失赔偿、补偿分配和违约责任,此类诉求依法应当全部驳回。

四、纠偏:打破“小行业、小地方、小规模不算垄断”误区

本案最重要的普法价值,是纠正了广大中小经营者普遍存在的重大认知偏差。很多商户、机构、行业从业者始终认为,反垄断只针对大企业、大平台、上市公司,乡镇市场、本地小行业、小微主体抱团议价属于行业自救、不算违法垄断。

但反垄断审查只看行为,不看规模。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判断核心在于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否达成限制竞争合意、是否产生排除竞争效果,与企业大小、地域大小、利润高低、人数多少无关。

只要存在直接竞争的同业经营者,通过任何形式达成统一调价、锁定底价、划分片区、分割客源、劝退同行、禁止低价竞争、统一经营策略以消除内卷的约定,均属于违法横向垄断协议,协议无效、不受保护,还可能被监管部门查处追责。

五、合规总结

第一,同业之间严禁达成任何价格同盟,不得统一涨价、统一降价、统一底价、禁止促销、约定收费标准,任何口头默契、微信群约定、书面承诺均属违规。

第二,同业之间严禁分割市场资源,不得划分经营区域、划分客户群体、约定互不抢客、劝退同行、新设限制、区域排他。

第三,垄断纠纷无司法兜底,抱团垄断一旦出现纠纷、违约、分钱争议,法律不会帮任何一方维权,所有损失、纠纷、风险全部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结语

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充分、公平、自由的竞争。短期通过抱团控价、瓜分市场实现的利润稳定,看似规避了内卷,实则是以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触碰法律红线为代价换取的非法利益。

杨艳(律师、专利代理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经济类纠纷处理、

知识产权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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