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整治 | 诚信指导价覆盖内蒙古主要旅游城市——从“价格透明”看旅游乱象整治


旅游市场整治 | 诚信指导价覆盖内蒙古主要旅游城市——从“价格透明”看旅游乱象整治

近期,内蒙古各地相继发布热门旅游线路诚信指导价,引发广泛关注。包头市达茂旗希拉穆仁镇旅游行业协会发布公告,明确牧场类景区头道门票统一为80元/位,套票门市价最高不超过398元/位,骑马项目门市价最高不超过280元/位。呼和浩特市旅游协会公布12条热点旅游线路指导参考价,覆盖市区人文1日游、希拉穆仁草原深度2日游、辉腾锡勒—响沙湾3日游等热门线路。赤峰市通过地方立法,全面推行旅游线路诚信指导价制度。

这一轮集中发布的背后,是自治区层面的强力推动。6月3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召开第三次调度推进会,明确要求各盟市确保6月10日前完成热门线路指导价上报。而在此之前,5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市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已从制度层面为价格监管筑牢防线。从法规出台到部署推进,从协会发布到社会监督,内蒙古正以“指导价”为突破口,撕开长期困扰草原旅游的“价格迷雾”。

诚信指导价对旅游乱象

整治的三重意义

为“不合理低价游”划出清晰红线

过去,什么算“不合理低价”,缺乏量化标准。如今有了指导价,判断就有了依据。呼和浩特市旅游协会明确提醒游客:“慎重选择低于指导参考价的旅游产品,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锡林郭勒盟行业自律倡议书也明确要求“不做赔本买卖”,自觉抵制“零负团费”“政府补贴”等虚假宣传和恶性价格竞争。有了这把“尺子”,执法不再是“凭感觉”,企业也不敢再打“擦边球”。

让游客手握“照妖镜”,主动避坑

对游客而言,指导价是一面“照妖镜”。呼和浩特市的公告详细列出了每条线路的淡季、旺季参考价,并明确了包含的门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标准——正餐餐标不低于每人每餐30元,住宿为经济型蒙古包或快捷酒店双人标间。对照指导价,游客一眼就能判断一个旅游产品是否“便宜得离谱”。当越来越多的游客学会“按价索骥”,“不合理低价游”自然失去生存土壤。

引导行业从“价格战”转向“品质战”

指导价的核心不是“统一定价”,而是“划定底线,鼓励竞争”。它告诉所有经营者:低于成本揽客不可持续,真正的竞争力来自服务品质而非价格陷阱。希拉穆仁镇的公告同时要求各会员单位“做到价实相符、诚信经营、守信待客、热情服务”,并明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违反承诺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追究”。当低价不再成为武器,企业才会把心思花在提升服务上。

如何让诚信指导价

真正“长出牙齿”?

指导价本身是行业自律性质,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多方合力。

制定要“准”

指导价必须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成本核算。呼和浩特市的指导价“依托景区旅行商价格政策和文旅大数据归集的线路运营数据”,并“广泛征求旅行社意见”。脱离市场实际的价格,要么形同虚设,要么误伤合规企业。

配套要“全”

发布指导价的同时,必须配套消费风险提示和投诉举报渠道。呼和浩特市在公告中明确提醒游客“切勿选择零团费、低价团等明显低于参考价的旅游产品”,并要求签订合同时“重点核查团费构成”。锡林郭勒盟发布行业自律倡议书,要求“明码标价:所有线路产品、门票、住宿、餐饮、骑马、访牧户等项目公开透明标价,不设置任何隐形消费陷阱”。

执行要“硬”

指导价不能“一发了之”。自治区要求各盟市6月10日前完成指导价上报,6月底前完成所有旅行社拉网排查并建立红黑榜制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同步建立了旅游诚信“红黑榜”制度,依据投诉举报、执法办案情况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赤峰市通过地方立法将指导价制度上升为法规要求。只有让违规者付出代价,指导价才有威慑力。

监督要“广”

希拉穆仁镇的公告明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价格是否诚信,最终要经得起游客检验。畅通投诉渠道、引入第三方评估、定期更新指导价,才能让这项制度持续生效。

让价格回归透明

让草原旅游回归诚信

从希拉穆仁草原的骑马项目明码标价,到呼和浩特12条热门线路逐条定价,再到赤峰立法推行指导价制度——内蒙古各盟市诚信指导价的密集发布,标志着草原旅游正在从“价格暗战”走向“阳光定价”。

这背后,体现的正是正确政绩观的落地——不追求短期“数据好看”,而是着眼长远“口碑过硬”;不纵容“劣币驱逐良币”,而是让诚信者获得应有回报。2026年1至5月,全区受理旅游投诉同比下降46%。当价格不再是一笔“糊涂账”,游客才能放心消费;当诚信成为草原旅游的“通行证”,内蒙古的旅游生态才能真正清朗起来。

来源:内蒙古文旅

初审:李婉铭

复审:唐菲斐

终审:巴雅尔

每日一学

长城保护条例

(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