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提示 | 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建党105周年期间商业广告宣传的合规提示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之际,广大经营主体须依法依规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各经营主体必须严格做到以下禁令事项:
- 严禁利用或变相利用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不得利用或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主题教育、会议相关决议、会议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及照片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或商业营销炒作,不得借建党105周年纪念活动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促销、推广或宣传活动。 - 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
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代表着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将其用于商业广告,会严重损害党的尊严。各经营主体在广告设计、制作和发布过程中,必须确保不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 - 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以及天安门、人民大会堂、新华门等代表国家形象或象征国家尊严的元素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军旗、军歌、军徽、军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 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
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包括在广告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形象以及讲话、照片、题词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在广告宣传中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尊严,坚守正确导向,依法合规开展商业广告活动。让我们共同努力,坚持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发挥广告在引导消费、塑造品牌、传播文明、促进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规范的广告市场秩序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
供稿:一分队 戴洪亮
审核:戴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