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第三期)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第三期)

为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持续压实网络餐饮经营主体责任,规范线上线下餐饮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后厨卫生管理不规范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守护辖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西青区市场监管局现公布第三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以此警示全体餐饮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恪守诚信经营准则。

一、西青区某小吃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后厨管理不规范等多项食品安全违法案

案情介绍: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对某小吃店开展现场核查。在该店食品制作区发现已开封在用的调味品已超过保质期,同时该门店还存在餐食加工区生熟混放、食材未隔墙离地贮存等多项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的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后厨环境卫生、储存不达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综合全部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整改全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原材料;3.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餐饮主体责任落实缺位典型。商户忽视原料定期盘点,囤积调料过期留存,食材存放、工具管理流于形式,极易造成食品交叉污染,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隐患。

二、西青区某餐饮店使用过期调味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绍: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对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门店冷藏柜内,查获1袋已开封“翠味浓汤(半固态调味料)”。该调料2024年9月生产、保质期12个月,过期后商户仍取用100克,货值54元、违法所得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局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翠味浓汤1袋(已开封);2.没收违法所得9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暴露出部分餐饮商户原料进货查验、日常库存自查制度形同虚设。仅留存进货票据却未定期盘点、导致过期调料存放操作区并投入加工,直接对就餐群众饮食安全造成风险。在此警示辖区餐饮经营单位:一是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收货时核对每批次食材生产日期、保质期;二是建立库存定期自查制度,对过期食材及时销毁,严禁继续使用;三是落实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明确后厨操作人员原料查验责任,从源头杜绝过期食材上桌。

供稿:食品科
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