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市场经济说成特权分赃?别搞笑了:先看看正当的私有财产从哪里来


把市场经济说成特权分赃?别搞笑了:先看看正当的私有财产从哪里来

译者导读:<搞懂特权阶级分赃和市场经济的区别,在当前的重中之重>

在目前的互联网语境中,市场经济几乎成了人人唾弃的名词。

很多人全然不顾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历史性成就,反而幻想阻拦时代的步伐,把中国重新拖回那种政治压倒一切、权力吞噬生活的乱世。在一些热门网络平台上,甚至有人公开为四人帮招魂。

当有人提到市场、企业、私有产权和自由交换时,他们马上就会跳出来,把一切问题都归咎于“资本”,仿佛所有现实弊病都是改革开放的错。只要消灭市场,那个纯洁无瑕的“天堂”就会自动降临。

但他们故意混淆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真正的市场经济,根本不是特权阶级瓜分资源。

有些人一看到“私有财产”四个字,就立刻想到权贵、垄断、腐败、官商勾结,仿佛这些东西就是市场本身。可问题恰恰在这里:权力把资源转交给少数人,政府给既得利益集团盖章认证,这并不是自由市场,而是特权私有化。它只是把公权力制造出来的掠夺,换了一张“产权”的皮。

罗斯巴德在这一节里要处理的,正是这个问题:财产权到底从哪里来?

如果财产权只是政府说了算,那么政府今天宣布某块土地属于这个家族,明天宣布某个行业属于那个集团,后天把一整片资源转交给权贵,我们是不是也必须承认它是“正当私产”?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所谓财产权就彻底变成了权力的附属品。谁控制国家机器,谁就能制造产权;谁掌握盖章权,谁就能把掠夺洗白成合法。

这不是市场经济。这是披着市场外衣的权力分赃。

真正的市场经济,并不是“只要东西落到私人手里就万事大吉”。真正的市场经济,首先要求产权本身是正当的:它必须来自自我所有权,来自劳动、创造、交换和自愿转让,而不是来自暴力、特权、抢夺和权力寻租。

所以,自由意志主义者批判的对象并不是财产,而是来源不正义的财产;不是市场,而是打着市场旗号的特权;不是私有,而是由权力认证、由官僚分配、由少数人垄断的伪私有。

这一点在今天尤其重要。因为许多反市场的人,最喜欢拿重商主义的烂账来审判市场经济。他们指着政府和寡头联手制造出来的怪胎说:你看,这就是市场。然后再渴求一个更强大的权力出来“拨乱反正”。

可问题是,病根本来就在权力那里。他们却如此渴求一个更专制的权力管理一切。

这就像强盗先抢走东西,再把赃物分给亲信,最后有人跳出来说:“看,这就是私有财产的罪恶。”不,这不是私有财产的罪恶,这是强盗逻辑的延续。

如果一个社会分不清“正当财产”和“权力分赃”,它就会在两种错误之间来回摇摆:一边痛恨权贵剥削人民,一边又幻想拥有更大的权力的新权贵去消灭旧权贵。结果是,旧的分赃集团倒下,新的分赃集团上桌;市场没有建立,权力却越来越大。

罗斯巴德在这一节中举了一个极端但清晰的例子:如果美国政府在下台之前,把纽约州整个送给洛克菲勒家族,把马萨诸塞州送给肯尼迪家族,然后宣布废除税收和强制立法,我们能不能承认这些新产权是正当私产?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这不是市场产生的产权,而是权力临死前完成的分赃。

因此,本篇真正要说明的是:合乎法条不等于正义,私有化不等于市场化,政府盖章不等于产权正当。

如果财产权没有独立于政府法令的正义基础,那么所谓市场就会变成特权阶级的游戏;如果产权只是权力的产物,那么自由也只会沦为强者瓜分世界之后写在纸上的漂亮谎言。

真正的自由市场,必须从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开始:

什么样的财产,才配被称为正当财产?

—— 以下为正文 ——

因此,自由意志主义者拒绝上述两种选择(两种选择分别是阶级统治与共产主义,详细内容见合集前文),并最终把普遍的自我所有权,作为自己的首要公理。所谓自我所有权,就是每个人只因其作为人,就拥有的一项权利。

但更困难的任务,是为非人之物,也就是这个世界上的各种事物,建立一套财产权理论。

当有人侵犯另一个人的人身财产权时,情况比较容易识别。比如,如果 A 攻击 B,那么他就是侵犯了 B 对自己身体所拥有的财产权。

但是,对于非人之物,问题就复杂得多。

比如,如果我们看到 X 从 Y 手中夺走一块手表,我们不能自动断定 X 就是在侵犯 Y 对这块手表的财产权。因为 X 会不会才是这块手表最初的、“真正的”所有者,而Y是小偷或强盗,因此X只是在重新取回自己合法的财产?

为了作出判断,我们需要一套关于财产正义的理论。它必须告诉我们,究竟是 X、Y,还是其他某个人,才是这件财产的合法所有者。

有些自由意志主义者试图这样解决这个问题:他们主张,现有政府宣布谁拥有某项财产的产权,谁就应该被视为这项财产的正当所有者。

在这里,我们还没有深入探讨政府的本质;但其中的异常之处,已经足够明显。

一个群体几乎永远怀疑政府的所有功能,却突然把“财产”这个珍贵概念交给政府去定义和执行,这当然非常奇怪。要知道,财产正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和根基。

尤其是那些功利主义的自由放任派,最倾向于认为,开启一个新的自由意志主义世界,最可行的办法就是确认所有现存产权。也就是说,他们要确认的,恰恰是由那个他们自己谴责为长期侵犯者的政府所规定的产权和权利。

让我们用一个假设的例子来说明。

假设自由意志主义者的鼓动和压力已经高涨到这样一种程度:美国政府及其各个部门都准备下台了。

但是,他们设计了一个狡猾的骗局。

就在纽约州政府退位之前,它通过了一项法律,把纽约州的整个领土都转交给洛克菲勒家族,变成他们的私人财产。

马萨诸塞州议会也为肯尼迪家族做了同样的事情。

其他每一个州也都照此办理。

然后,政府就可以退位,并宣布废除税收和强制性立法。

但是,胜利的自由意志主义者此时就会面临一个困境:他们是否要承认这些新的产权,认为它们是合法的私有财产?

那些没有财产权正义理论的功利主义者,如果他们仍然坚持接受由政府规定的既有产权,那么他们就不得不接受一种新的社会秩序:五十个专制的权贵家族,将以单方面强加的“租金”形式继续收取税收。

问题就在这里:只有自然权利派自由意志主义者,只有那些拥有一套不依赖政府法令的产权正义理论的自由意志主义者,才有资格嘲笑这些新统治者关于“他们拥有全国领土私有财产权”的主张,并把这些主张驳回为无效。

正如十九世纪伟大的自由主义者阿克顿勋爵清楚看到的那样,自然法为我们持续批判政府法律和法令,提供了唯一可靠的基础。

至于自然权利立场在产权问题上究竟意味着什么,这就是我们现在要转向的问题。

前文我们已经确立了每个个体的自我所有权,也就是他对自己身体和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权。

但是,人并不是漂浮在空中的幽灵;人也不是可以自给自足、脱离外物而存在的实体。

每个人只能通过同周围的环境打交道,才能生存和繁荣。

比如,人必须站在某片土地上;为了生存并维持自身,他还必须把自然所赋予的资源转化为“消费品”,也就是转化为更适合自己使用和消费的物品。

粮食必须被种植出来,然后被吃掉;矿物必须被开采出来,然后被转化为资本财,再进一步转化为有用的消费品。换句话说,人不仅必须拥有自己本人,也必须拥有可供自己控制和使用的物质对象。

那么,这些物质对象的产权,又应该如何分配呢?

让我们先举一个例子:一位雕塑家用泥土和其他材料塑造出一件艺术品。这里,我们暂且搁置泥土和雕塑工具最初产权归属的问题。

于是问题就变成了:当这件艺术品从雕塑家的塑造中诞生时,它归谁所有?

事实上,它是雕塑家的“创造物”。这里说“创造”,并不是说他创造了物质本身,而是说他把自然所给予的物质,也就是泥土,转化成了另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由他自己的思想决定,并由他自己的双手和精力塑造出来。

在这种情况下,恐怕很少有人会说,雕塑家不拥有自己产品的财产权。

既然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的身体,而为了生存,他又必须同这个世界上的物质对象打交道,那么,雕塑家当然有权拥有他凭借自己的精力和努力制造出来的产品。这个产品,实际上就是他本人个性的延伸。

借用伟大的财产权理论家约翰·洛克的话来说,他把自己的“劳动混合”进了泥土之中,因此也就在原材料上打下了自己人格的印记。

而这个被他的精力转化出来的产品,也就成了雕塑家思想和愿景的物质体现。

约翰·洛克是这样阐述这个问题的:

“每个人都对自己的人身拥有一种财产权。除他自己以外,没有任何人对他的人身享有权利。可以说,他身体的劳动和双手的工作,正当地属于他自己。因此,凡是他从自然所提供并遗留下来的状态中取出的东西,只要他把自己的劳动混合进去,并把它同某种属于自己的东西结合起来,他就由此使它成为自己的财产。这个东西既然已经由他从自然安置它的共同状态中取出,那么,通过他的劳动,它就附加上了某种东西,从而排除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这种劳动毫无疑问是劳动者本人的财产,所以,凡是这种劳动一旦结合上去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任何人能够对它享有权利。”

就像在人的身体所有权问题上一样,在这里,我们同样有三种逻辑上的选择:

第一,改造者,或者说“创造者”,拥有其创造物的财产权;

第二,另一个人,或者另一群人,对这个创造物拥有权利。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在未经雕塑家同意的情况下,用暴力把它据为己有;

第三,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对这座雕塑拥有一份平等的份额。这就是所谓“共同所有”的解决方案。

再一次,直截了当地说,几乎没有人会不承认:无论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没收雕塑家的财产,还是以全世界的名义没收他的财产,都是一种极其骇人的不正义。

他们凭什么这样做?他们凭什么把创造者心智和精力的产物据为己有?

在这个清楚明白的例子中,创造者有权拥有那个已经混入了他本人和劳动的东西,这一点通常都会得到承认。

再次需要指出的是,就像人的共同所有权一样,世界共同所有的解决方案,在实践中也会退化成少数人的寡头统治。少部分人会以“世界公共所有”的名义,剥夺创造者的作品。

然而,关键问题在于,雕塑家的例子和所有“生产”案例之间,并没有质的区别。

那些从地下挖出泥土并把它卖给雕塑家的人,也许不像雕塑家那样“富有创造性”,但他们同样是“生产者”。

他们同样把自己的观念和技术知识同自然所给予的土地结合起来,从而生产出一种有用的产品。

他们也是“生产者”;他们同样把自己的劳动混合进自然材料之中,把这些材料转化成更有用的商品和服务。

因此,这些人同样有权拥有自己的产品。

那么,这个过程究竟从哪里开始?

让我们再次转向洛克:

“一个人靠他在橡树下拾起的橡子,或者靠他从林中树上摘下的苹果获得滋养,那么,他当然已经把这些东西据为己有。没有人能够否认,这些食物已经属于他。那么我要问:它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属于他的?是在他消化的时候吗?是在他吃下去的时候吗?是在他煮熟的时候吗?是在他带回家的时候吗?还是在他拾起它们的时候?

显然,如果最初的采集不能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那么之后任何事情也都不能。正是这种劳动,使它们同共同状态中的东西区分开来。劳动给它们增加了某种东西,这种东西超过了自然——这个所有人的共同母亲——原本所做的一切;因此,它们就成了他的私人权利。

难道有人会说,他这样把橡子或苹果据为己有,却没有权利拥有它们,只因为他没有得到全人类的同意吗?难道他把原本属于所有人共同所有的东西据为己有,就是一种抢劫吗?如果这种同意是必要的,那么即便上帝赐给人类丰饶的一切,人类也早就饿死了……

因此,我的马咬过的草,我的仆人割下的草皮,以及我在自己所在地挖出的矿石——这些东西原本是我与他人共同享有权利的东西——都不需要任何人的指定或同意,就成为了我的财产。正是属于我的劳动,把它们从原本所处的共同状态中取出,并使我的财产权固定在它们之上。

如果任何人要把共同赐予之物的一部分据为己有,都必须得到每一个共有者的明确同意,那么,孩子或仆人甚至都不能切开他们父亲或主人为他们共同准备的肉,除非先把每个人各自应得的那一份明确分派好。

虽然泉水中流动的水属于所有人,但谁会怀疑,水罐里的水只属于那个把它舀出来的人呢?他的劳动已经把这水从自然之手中取出;在那里,它原本处于共同状态……并且由此把它据为己有。

因此,理性法使那头鹿属于杀死它的印第安人。尽管在此之前,它是每个人共同权利的一部分,但谁把自己的劳动加在它上面,它就被承认为谁的财物。

即便是在那些被视为文明的人类社会中……这种关于财产起源的原始自然法,仍然适用于此前处于共同状态的东西。凭借这条法则,任何人在海洋——这个巨大而至今仍然存在的人类共同物——中捕到的鱼,或者任何人在这里拾得的龙涎香,都会因为他的劳动把它从自然留下的共同状态中取出,而成为那个付出辛劳之人的财产。”

如果每个人都拥有自己本人,因此也拥有自己的劳动;如果进一步说,他拥有那些由他“创造”出来的财产,或者那些他从此前无人使用、无人占有的“自然状态”中采集出来的财产,那么最后一个重大问题就出现了:人是否有权拥有或控制土地本身?

简而言之,如果采集者有权拥有自己采下的橡子或浆果,农民有权拥有自己的小麦或桃子收成,那么,生长这些东西的土地,又应该由谁拥有?

正是在这一点上,亨利·乔治及其追随者,虽然此前几乎一路与自由意志主义者同行,却在这里偏离了道路。他们否认个人有权拥有土地本身,也就是那些活动发生其上的地面。

乔治主义者认为,每个人当然应该拥有自己生产或创造出来的物品;但是,既然土地本身是由自然或上帝创造的,那么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把土地据为己有。

然而,如果土地要作为一种资源被有效地使用,那么它就必须由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拥有或控制。于是,我们又一次面对三种选择:

第一,土地属于第一个使用者,也就是那个最先把它投入生产的人;

第二,土地属于另外某一群人;

第三,土地属于整个世界,每一个人都拥有每一英亩土地中的一份份额。

乔治选择最后一种方案,但这并不能真正解决他的道德问题。

如果土地本身应该属于上帝或自然,那么,为什么让世界上的所有人共同拥有每一英亩土地,就比承认个人所有权更道德呢?

在实践中,显然不可能让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对世界上每一块土地表面的四十亿分之一份额——假设世界人口为四十亿——行使有效的所有权。

所以,在现实中,真正控制和拥有土地的,将会是一个小型寡头集团,而不是整个世界。

但是,除了乔治主义立场中的这些困难之外,自然权利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辩护,其实同它对于其他一切财产原初所有权的辩护是一样的。

因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没有任何生产者真正“创造”了物质本身;他只是按照自己的思想和愿景,运用自己的劳动和精力,把自然给予的物质加以转化。

而这正是拓荒者,也就是“宅地占有者”,在把此前无人使用的土地变成自己私人财产时所做的事情。

正如一个人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和精力,把铁矿石转化为钢铁;正如一个人把铁从地下开采出来时也在做同样的事情;清理土地、围起土地、耕种土地,或者在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宅地占有者,也是在做同样的事情。

宅地占有者同样通过自己的劳动和人格,改变了自然所给予的土地的性质。

因此,宅地占有者和雕塑家、制造商一样,都是这项财产的正当所有者;他和他们一样,也是一名“生产者”。

此外,如果原初土地是自然或上帝赋予的,那么人的天赋、健康和美貌也同样是自然或上帝赋予的。

而正如这些属性被赋予的是一个个具体的个人,而不是“社会”,土地和自然资源也同样如此。

所有这些资源都是给予个人的,而不是给予“社会”的。因为“社会”只是一个抽象概念,并不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实体。

并不存在一个叫作“社会”的东西;真实存在的,只是彼此交往、彼此作用的个人。

因此,说“社会”应该共同拥有土地或任何其他财产,实际上只能意味着:某一小群寡头——在现实中,也就是政府官僚——应该拥有这些财产。而他们之所以能够拥有这些财产,代价就是剥夺那个最初把这种产品带入存在的创造者,或者那个最初开垦并使用土地的宅地占有者。

此外,没有人能够在不借助原初土地的情况下生产任何东西,哪怕他只是需要一块站立之地。任何人都不能仅凭自己的劳动来生产或创造;他必须借助土地和其他自然原材料。人来到这个世界时,只有他自己,以及围绕在他周围的世界——也就是自然赋予他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他取得这些资源,并通过自己的劳动、心智和精力,把它们转化为对人更有用的物品。因此,如果一个个体不能拥有原初土地,那么严格说来,他也就不能完全拥有任何劳动果实。

如果农民不能拥有小麦生长其上的土地,他就不能拥有自己的小麦收成。现在,他的劳动已经同土地不可分割地混合在一起;剥夺他其中之一,就必然同时剥夺另一个。

此外,如果生产者无权拥有自己的劳动果实,那么谁有权拥有?

我们很难看出,为什么一个刚出生的巴基斯坦婴儿,会对爱荷华州一块刚刚被某个人改造成麦田的土地,拥有某种按份额分配的道德所有权;当然,反过来也一样,一个爱荷华婴儿也很难说对巴基斯坦的一片农田拥有这种权利。

土地在其原初状态中,是未被使用、也未被占有的。

乔治主义者和其他土地共有主义者也许会声称,整个世界人口其实“拥有”这些土地;但是,如果还没有任何人使用它,那么在真实意义上,它就并不被任何人拥有或控制。

拓荒者、宅地占有者,也就是这片土地的第一个使用者和改造者,才是第一个把这种简单而没有价值的东西,带入生产和社会使用中的人。

我们很难看出,把所有权从他手中夺走,转而给予那些从未接近过这片土地千里之内、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这项财产存在的人,究竟有什么道德可言。

如果我们考虑动物的例子,这里涉及的道德问题和自然权利问题就会变得更加清楚。

动物也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土地”,因为它们同样是自然原初赋予的资源。

可是,一个人发现了一匹马,并且驯服了它,难道有人会否认他对这匹马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吗?这和采集者通常被承认可以拥有橡子和浆果,又有什么不同呢?

土地也是一样。某个宅地占有者取得一片此前“野生的”、未经驯化的土地,并通过把它投入生产性使用来“驯服”它。

他把自己的劳动混合进土地之中,因此就应该像驯服动物的情形一样,获得同样明确的产权。

正如洛克所说:

“一个人耕种、栽植、改良、培育,并能够使用其产物的土地有多少,那么这些土地就有多少属于他。他通过自己的劳动,可以说把这些土地从共同状态中圈了出来。”

自由意志主义的财产权理论,曾被两位十九世纪法国自由放任派经济学家雄辩地概括如下:

如果人能够获得对物的权利,那是因为人同时是行动的、理性的和自由的。凭借他的行动,他把自己扩展到外部自然之中;凭借他的理性,他支配自然,并使自然服从于自己的用途;凭借他的自由,他在自己与自然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并使自然成为自己的东西……在一个文明国家里,哪里有一块泥土、一片树叶,不带有人格的印记呢?在城市中,我们被人的作品包围着。我们走在平整的道路或被踏实的街道上;是人使过去泥泞的土地变得健康可行,是人从远处山坡上取来燧石或石块,铺在路面之上。我们住在房屋里;是人从采石场挖出石头,是人把它凿削成形,是人刨平木材;也是人的思想,把这些材料妥善安排起来,把原本只是岩石和木头的东西,变成了一座建筑。在乡村中,人的行动也同样无处不在。人们耕种土地,一代又一代劳动者使它变得松软而肥沃;人的工程拦住河流,在原本只会带来荒芜的水流之处,创造出丰饶。

处都可以感到一只有力的手塑造了物质,也可以感到一种理性的意志使物质适应人的需要。自然已经承认了自己的主人,而人也感觉自己在自然中安家了。自然已经被人占有,并为人的用途服务;它已经成为人的东西;它已经成为人的财产。

这种财产是正当的。它构成一种权利,对于人来说,就像自由运用自己的能力一样神圣。它属于人,因为它完全来自人自身;它并不是别的东西,而只是人的存在向外发出的延伸。在人之前,几乎只有物质;在人之后,并且通过人,才出现了可以交换的财富。也就是说,物品通过某种产业、制造、处理、开采,或者仅仅通过运输,获得了价值。从伟大画家的作品——在所有物质生产中,它也许是物质本身所占成分最小的一种——到挑水人从河中汲出并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一桶水,无论财富是什么,它都只是因为被赋予了某些性质才获得价值。而这些性质,正是人的活动、理性和力量的一部分。产者把他自身的一部分留在了那个因此变得有价值的东西之中。因此,这个东西可以被看作是人的能力作用于外部自然之后的延伸。

作为一个自由存在者,人属于他自己;于是,原因,也就是说生产力量,就是他自己;结果,也就是说被生产出来的财富,仍然是他自己。既然所有权的印记已经如此清楚地盖上了他人格的印章,谁还敢质疑他的所有权呢?

……

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回到人本身,回到这个一切财富的创造者。

正是通过劳动,人把自己的人格印在物质之上。

是劳动耕种土地,把无人占用的荒地变成已经被占有的田地;是劳动把无人踏足的森林变成井然有序的林地;也是劳动,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系列劳动——这些劳动常常由人数众多、前后相继的工人完成——使麻从种子变成麻纤维,使麻纤维变成线,使线变成布,使布变成衣服;也是劳动,把矿井中拾出的无形黄铁矿,转化成一件优雅的青铜器,使它装点公共场所,并向整个民族重复一位艺术家的思想。

……

由劳动显现出来的财产,分享着那个它所源出的人的权利。

正如人本身一样,只要它没有扩张到同另一项权利发生冲突的程度,它就是不可侵犯的。

也正如人本身一样,它是个人性的;因为它起源于个人的独立性。并且,当若干人共同参与了它的形成时,最后的占有者已经用一种价值,也就是他个人劳动的果实,购买了此前所有共同劳动者的工作成果。通常,制造品就是这种情形。

当财产通过买卖或继承,从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时,它的条件并没有改变。它仍然是通过劳动表现出来的人类自由的果实;而持有人所拥有的权利,和最初凭权利取得它的生产者所拥有的权利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