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和田地区市场监管食品安全抽检核查处置典型案例


案例:和田地区市场监管食品安全抽检核查处置典型案例

案例一:和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压片糖果案

2026年01月13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BJ25650000606400154),关于和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穆来英小茴香压片糖果”,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50盒,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二:墨玉县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亚硝酸盐(以 NO₂⁻计) 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6年3月5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012671132014C),关于墨玉县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阔客拉木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 NO₂⁻计) 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5年10月24日共生产了332件,已销售325件,剩余2件用于出厂检验,5件员工自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企业立即开展召回工作,共召回125件,该案货值金额是763.6元,违法所得4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不合格“阔客拉木包装饮用水”125件没收违法所得460元处予15000元的罚款

案例三: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色牛奶馕”食品案

2026年3月31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012671173006C),关于新疆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特色牛奶馕”,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了该批次产品40袋,已销售20袋,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企业立即开展召回工作,共召回10袋,该案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不合格“特色牛奶馕”30袋。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处予15000元的罚款。

案例四:于田县查处某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红花籽油案

2026年3月3日,于田县收到检验报告(编№:A2260012671126011C),关于于田县食用油有限公司2026年1月4日生产的红花籽油抽检酸值超标,不符合GB/T 22465-200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在批次红花籽油7箱(8桶箱),已销售5箱(8桶箱),零售16桶,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企业立即开展召回工作,共召回4桶,本案货值金额1844元,违法所得1712元。另查明,当事人台账资料不全,未能完整提供供货商资质及原料检测报告。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隐患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712元罚款5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案例五:于田县某食品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馕案

2026年3月10日,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 A2260012671138002C、№: A2260012671126005C)关于于田县某食品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油馕、重瓣红玫瑰花酱馕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0.25g/100g的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油馕200个、重瓣红玫瑰花酱馕300个,企业接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展开召回工作,因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该货值金额共计850元,违法所得8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局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款5000元的决定;合计5850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六:洛浦县某综合商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2月6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 A2260012671112008C)关于某综合商店经营的紫苏热依汗果酒抽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批次紫苏热依汗果酒10瓶,销售9瓶(全部用于抽检),因包装原因丢弃1瓶。该案货值总金额100元,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及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5000元。

案例七:策勒县某食品加工厂涉嫌生产销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的核桃仁白麻糖案

2026年1月12日策勒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2025-12-3407)关于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核桃仁白麻糖抽检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了6箱/72小盒,每一小盒里面有20个,销售6箱,该案货值金额1375.2元。违法所得1375.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75.2元(壹仟叁佰柒拾伍贰角整)罚款10000.00(壹万元整)。

案例八:策勒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纸皮核桃)案

2026年1月14日,策勒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 食安 2025-12-3443)关于新疆和田策勒县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纸皮核桃抽检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了该批次纸皮核桃30袋,销售14袋,库存16袋,该案货值金额860元,违法所得4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没收16袋纸皮核桃;没收460元违法所得;罚款10000(壹万元元整)。

案例九:民丰县某果蔬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案

2026年3月9日,民丰县收到检验报告(编号:№: A2260012671142002C)不合格报告,某果蔬店销售的蚕豆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蚕豆于2026年1月26日从和田市玉都市场购进,购进6公斤,销售2.5公斤59元,当事人自己使用3.5公斤。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皮山县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植物油案

2026年2月13日,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012671109019C)关于皮山县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胡麻籽油抽检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胡麻籽油30桶,销售30桶,该案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案例十一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6年3月11日,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编№: A2260012671143005C)的关于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的茯苓植物饮料抽检菌落总数、酵母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茯苓植物饮料306瓶(其中出厂检验4瓶、留样2瓶),销售300瓶(委托生产企业),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企业立即开展召回工作,共计召回250瓶。该案货值金额1224元,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不合格茯苓植物饮料252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0000元。

来源: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