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公布14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压实平台及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决守护职工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针对网络餐饮领域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布14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6年2月11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专项现场检查与平台信息作现场对比时发现,霍尔果斯某餐饮服务店在美团外卖店铺上架的“肉松小贝无故炸鸡块”菜品实际使用的“海苔脆脆松”为“肉酥产品”非信息公示的“肉松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场改正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期间,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克达拉市某蛋糕店私自将个别蛋糕的解冻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张贴并售卖,违法所得71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8元,没收涉案食品24件,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0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可克达拉市某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
2026年4月16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可克达拉市某餐饮店食品加工区整体环境不整洁,食材未按规定离地离墙存放,且店内未设置防蝇设施。
2026年4月30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外卖平台在可克达拉市某麻辣烫店购买的食品中有异物(虫子),且土豆已发酸变质。经查,该店冷藏柜内使用非食品包装袋盛装食品,环境卫生不整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场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5月6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可克达拉市某餐饮店网上销售的“龙虾球”,成分是蟹,实际产品名称为龙虾味球,成分为:鱼糜、猪肥膘,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与食品标签不一致。
当事人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2026年6月1日,兵团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可克达拉市某川菜馆的餐具,经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6月2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可克达拉市某餐饮店进购的部分食材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且该店消毒柜内餐具未按规定清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23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制作餐食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于当日赴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将炒熟的鸡肉、芹菜与生鸡肉混放于同一餐盒中,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场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9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可克达拉市某生活服务中心代理的外卖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者仅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在外卖平台上制售冷食类食品,当事人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
当事人涉嫌未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已立案调查。
2026年4月22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可克达拉市某餐饮店使用非食品原料(槟榔片)加工卤肉制品。
编辑:杨丽君 刘逸斯
审核:王 雪 马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