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动态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解读与实务争点研讨会在杭举行

6月27日下午,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主办、京衡律师事务所承办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解读与实务争点研讨会”在京衡杭州总部二楼会议室举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京衡首席合伙人、董事局主席、全国管委会主任陈有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韬教授出席并致辞。来自高校、金融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与实务人士参加了研讨。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于近期施行,这是金融领域对互联网营销行为进行系统性规范的首部专门规章。该办法覆盖面广——从银行理财到保险、从贷款产品到基金代销,涉及地方中小银行、全国性大行浙江省分行、互联网平台、金融消费者等多个利益相关方。杭州是平台经济重镇,浙江是中小银行密集区,长三角的金融纠纷数量居全国前列,该办法将对我省金融业态与机构合规产生重大深远影响。在此背景下,本次研讨会聚焦新规核心条款与实务中的争议焦点,旨在为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与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智力支持。
会议分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解读”“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实务争点”等多个单元进行研讨,分别由京衡管理合伙人、副主任邬晓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郑观,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立主持。来自各高校、金融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与实务人士等十余人分别在各单元做了主题发言和与谈,现场发言踊跃、气氛热烈。





闭幕总结环节,吴弘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梳理了本次研讨会达成的几点核心共识:首先,区分营销与销售,新规主要规范品宣和引流的营销环节,但需衔接适当性义务与广告法责任;其次,区分金融业务和金融活动,持牌机构开展的是金融业务,第三方平台的营销属于金融活动,必须全部纳入监管,只有获得金融机构委托才可开展营销;第三,区分线上和线下营销,线下问题线上都有,但是线上还有私域、个人IP、转委托等新问题,需要后续完善规则;最后,区分消费者保护和公共利益,新规核心是平衡多方利益,不是单纯偏向消费者,当前立法同时强调卖方尽责和买方自我负责。

随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的深入实施,金融行业的数字化转型迈入更加规范、透明的新阶段。本次研讨会聚焦前沿、切中实务,在厘清新规适用边界与争议焦点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京衡律师事务所作为承办方,将继续依托深厚的学术积淀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密切关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领域的监管动态,持续为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护航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供稿 金融委 丨 编辑 葛钰琦 丨 审核 李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