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化肥产品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2025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化肥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化肥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切实守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现发布5起典型案件:
一、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苏盛农资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5月,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深入调查核实、对涉案产品抽样送检,查明系南京苏盛农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委托安徽康坶加工生产的涉案化肥,其中8种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3种产品经抽检判定不合格,涉案化肥合计646.3吨,涉案货值100.25万元。2025年2月,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肥料646.3吨、罚款66.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那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案
2025年4月,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清和牌”钙镁磷肥抽样送检,上述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批肥料系耕地治理项目用肥,涉及不合格钙镁磷肥共215.75吨,违法经营额14.89万元。2026年3月,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40.7吨、罚款3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平奥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化肥案
2025年9月23日,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检结果,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实邹平奥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等违法行为,涉案货值共计21.88万元。2026年3月,滨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7.9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拜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复合肥料案
2025年,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实海南拜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上游供货商中苏农资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复合肥料共计356.36吨,上述产品存在伪造产地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213.5万元。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伪造产品产地的复合肥料108.01吨、没收违法所得24.45万元、罚款64.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疆大黔贵新型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化肥案
2025年,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新疆大黔贵新型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9个批次肥料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上述产品包装标识均不符合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标准规定,其中5个批次产品不符合NY/T 1107—2020标准规定(涉及重金属超标等质量问题)。涉案化肥共计43475袋、217.38吨。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质量不合格肥料39.7吨,罚款38.8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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