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宣传月|直播带货宣称“平替”,是营销话术,还是侵权?


知产宣传月|直播带货宣称“平替”,是营销话术,还是侵权?

引 言

“家人们,这款是XX牌平替,成分/口感一模一样,价格只要零头!”

这句在直播间耳熟能详的话术,正在成为品牌方的噩梦和商家的侵权陷阱。当“平替”宣传跨越商品描述,触及法律边界时,风险悄然降临。本文结合两起真实案例,分别从不正当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两个角度,揭示“平替”背后的法律雷区。

不正当竞争:当“平替”遭遇司法审视

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某社诉某甲公司”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xx山乌龙茶”产品宣传视频中,多次使用“xx平替”“与xx口味一模一样”等表述,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知名的“xx乌龙茶”并列比较。

法院查明,相关“xx秀”“达人评”视频中,推广者“用较为夸张、惊讶的口吻表示找到了XX的平替,味道一模一样”,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品牌知名度的故意。

最终,法院认定该“平替”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80万元。这个案件的核心在于,“平替”宣传不再是单纯的商品描述,而可能构成对他人商誉的攀附,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消费欺诈:“平替”变“骗局”

而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余某诉某蜜公司”案中,则揭示了“平替”宣传的另一面——虚假宣传。

被告在其某宝直播间宣传“莎x面霜”是“某某大牌护肤品的平替款”,并公开展示核心成分。然而,消费者收到的产品外包装成分与宣传严重不符:宣传的“蜂胶”实为“蜂蜡”,“库拉索芦荟花”实为“库拉索芦荟叶汁”,多项宣称的天然核心成分根本未在产品中出现。

法院认定,被告以“核心成分”形式进行大量不实宣传,对消费者选购造成重大误导,已构成欺诈,判令被告“退一赔三”。

这两个案件看似涉及不同法律领域,但共同指向直播带货中“平替”宣传的法律风险:从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到构成消费欺诈,“平替”可能是一条危险的法律红线。

责任迷宫:商家如何为“达人”背锅?

“某某社诉某甲公司”案最具启发性的,是法院对“达人推广视频侵权责任”的认定。

商家常辩称:直播带货中的“平替”话术是主播/达人即兴发挥,宣传视频是平台算法推荐,商家无法控制。但法院的逻辑清晰而坚定:

首先,商家与达人之间成立法律上的委托关系。商家设置佣金、选择推广范围(全部达人、按条件选择达人、指定达人),达人按销售情况获得佣金,这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

其次,商家对推广内容负有审核管理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特别指出,商家与达人/平台关于“侵权责任由推广人自行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消费者或权利人的侵权主张。商家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内部约定向推广人追偿,但这已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法律边界:“平替”宣传的合规路径

从这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梳理出“平替”宣传的法律边界:

绝对禁区: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对比宣传。如在“某某社案”中,明确使用“xx平替”,将被告产品与“xx乌龙茶”并列展示,构成明显的不正当竞争和商誉攀附。

风险区域:使用“某大牌同款”“媲美某品牌”等间接指向性表述。虽未直接使用商标,但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陷阱:如“某蜜公司案”所示,宣传成分、功效与实际严重不符,“平替”变“骗局”,构成消费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责任链条:商家需为达人、主播的宣传行为“买单”。“不知情”“未审核”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商家应建立直播脚本审查机制、宣传内容监控体系。

平台责任:算法推荐背后的“红旗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某社案”中,尽管商家辩称宣传视频是平台算法自动抓取推荐,但法院未采纳这一抗辩。

这也提示电商平台需要重新审视自身责任:当算法持续推荐明显存在“平替”侵权内容的视频时,平台可能因“应知”适用“红旗原则”而丧失“避风港”保护。

《电子商务法》确立的“通知-删除”的规则,在算法推荐时代面临新挑战。平台需要建立更主动的内容审核机制,特别是对“达人推广”“直播切片”等高危内容加强审核。

真正有生命力的“平替”,不应建立在对他人商标的攀附和虚假宣传上,而应源于真正的技术创新、成本控制和差异化价值。

“某蜜公司案”的被告若有真正过硬的成分配方,何需虚假宣传?“某甲公司案”的商家若自信产品品质,又何须强调“与xx一模一样”?

这两起案件敲响的警钟,不仅是对“平替”营销的警示,更是对商业本质的回归呼唤:真正的竞争力,不在于“像谁”,而在于“是谁”。

本文作者

崔庆华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办公室

cuiqinghua@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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